iOPEN Mall商城開店合約-禁止和限制商品政策
iOPEN Mall商城開店合約 (20240426)
茲就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所經營之電子商務服務平台(以下稱「iOPEN Mall」)與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統一數網」)合作提供之服務,由統一超商及統一數網對賣家提供交易平台及其金流、運送服務並與賣家成立契約。本合約及附隨規約皆為iOPEN Mall開店合約書(以下稱「本合約」)之一部分。為規範甲方與申請開店者(以下稱「乙方」)間之合約關係,乙方同意並遵守iOPEN Mall開店規約(以下稱「本合約」),本合約及附隨規約提及之法規名稱如有異動以修改後之法規名稱為準。賣家如選擇使用本服務,應詳細閱讀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約定內容。
  • 禁止和限制商品政策
  • iOPEN Mall的條款和政策,允許刊登以進行銷售。為了賣方的方便起見,針對不允許在iOPEN Mall銷售的禁止和限制商品,iOPEN Mall在下方提供例示(非列舉)之準則。iOPEN Mall將不定期在必要時更新此準則。請定期造訪此頁面以瞭解相關更新。
    1. 違反服務條款
賣方如違反此「禁止和限制商品政策」則可能遭受某程度之不利益處分,包括但不限於:
o      刪除刊登商品
o      限制帳戶權限
o      中止及終止帳戶
o      法律行動
  1. 禁止和限制商品清單
    1. 禁止類:
      1. 含酒精飲料和酒精濃度超出0.5%(含)果凍
      2. 煙草或與煙草相關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香煙
      3. 活體動物和保育類動物產品 (包括但不限於野生動物)
      4. 毒品、相關產製品及吸毒用具
      5. 未經主管機關公告開放得於網路銷售之醫療器材或藥品。
      6. 國家級寶藏和文化資產、文物和古董
      7. 偽造的貨幣和郵票
      8. 信用卡和金融卡
      9. 貨幣,包括但不限於虛擬貨幣
      10. 藥物、藥品 (處方或非處方)、類藥性物質及與性倒錯相關的物質
      11. 電信、電子監控設備及其他類似的電子設備,如有線電視解碼器、雷達掃描器、交通信號控制裝置、提及違法用途(偷拍、竊聽)裝置及電話竊聽裝置。
      12. 禁運的商品請至幫助中心物流相關 內 哪些是禁運商品 有詳細說明。
      13. 槍炮、彈藥、武器、刀械,如仿製品和電擊槍等
      14. 警用物品、警械,如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等
      15. 與政府或警方相關的商品,如徽章、標誌或制服
      16. 政府核發之證件、證照及執照
      17. 人體器官或遺體加工製成品
      18. 開鎖、撬鎖設備
      19. 彩券
      20. 殺蟲劑或農藥
      21. 可能侵權的商品:這些商品包括但不限於仿製品、贗品、未經授權且可能違反特定著作權、商標或其他第三方智慧財產權的產品或商品之複製品。
      22. 賭博性電子機台:吃角子老虎
      23. 召回的商品
      24. 有價證券,如股份、股票、其他債券和郵票
      25. 猥褻、煽動或叛國的資料
      26. 以下相關商品(a)競選活動、選舉、政治爭議、公共爭論,(b)倡導擁護、反對或攻擊政治人物或政黨,或(c)宣傳或鼓勵任何形式的仇恨、犯罪、歧視、叛亂或暴力
      27. 不符合銷售及/或遞送國家適用法律的出版品、書籍、電影、影片及/或電動遊戲
      28. 失竊商品
      29. 專用垃圾袋
      30. 標示錯誤的商品
      31. 二手私密衣物
      32. 爆竹煙火
      33. 權利車
      34. 以圖利為目的轉售非自用的娛樂票券(如:演唱會門票轉售)
      35. 一歲以下嬰兒配方奶粉
      36. 不動產、店面頂讓、保險、生前契約
      37. 涉及違法換匯交易行為
      38. 手機強波器、增波器
      39. 檳榔/檳榔果乾
      40. 齒頰式捕獸夾/大型捕獸夾
      41. 核災食品
      42. 圖片、影片含有或暗示色情或猥褻之意涵
      43. 非合法輸入之應施檢疫物
      44. 毒性化學物質
    2. 限制類:
      1. 服務:除性服務、本質違法的服務、違反服務條款的服務,或之後iOPEN Mall明文禁止之服務外,得在iOPEN Mall的平台上提供服務。
      2. 食品:賣方刊登此類商品時應遵守《健康食品管理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如果賣方刊登商品是經衛生福利部核准之健康食品,應一併註明核准字號(衛署健食字第ooooooo號),且得於刊登內容中描述經核准之保健功效,但不得逾越核准範圍。
      3. 包裝:乙方完全明瞭且知悉網際網路購物包裝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之規定,使用包材應按下列規定辦理,前述法令有變更時亦同:
        (一)網際網路購物包裝材料不得使用含聚氯乙烯( PVC)材質之物品。
        (二)紙類包裝箱(袋)之瓦楞紙箱(盒)、紙板產品及紙漿模製品其回收紙混合率應為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塑膠類包裝箱(袋)及緩衝材應以再生料摻配比率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製成。
      4. 減量憑證:雙方為達成網際網路購物包裝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關於包材減量之規定,乙方有義務配合甲方之要求提出減量成果之證明文書(包含但不限於網際網路購物包裝材料來源憑證或經供應者簽章證明之紀錄文件),並應依法保存前述文書至少五年,若乙方怠於執行此項義務,甲方得按本合約第二十二之規定辦理。
  • 定義
    1. 「Open Point」以下簡稱OP,係指甲方所經營之會員點數回饋機制。
    2. 店到店寄件者:係指操作iOPEN Mall網站,將商品交付統一超商任一門市者;交易行為發生於iOPEN Mall網路平台時,擔任商品售出及貨款收入者之Open Point會員。
    3. 店到店取件者:係指透過iOPEN Mall網頁下單並指定統一超商門市取貨者或配送到府;交易行為發生於iOPEN Mall網路平台時,擔任商品買受及貨款付出者。
    4. 店到店寄件者及取件者完全明瞭且知悉iOPEN Mall網站僅為提供雙方媒合交易之網路平台業者,不涉入寄件者與取件者間買賣合約,亦瞭解第三條4.所述法律關係。
  • 開店申請事項
    1. 乙方想要在iOPEN Mall內開設商家店面並銷售物品或提供服務(以下稱「銷售等」)時(以下稱「開店」),應依甲方所定之方法提出申請。
    2. 甲方同意前項申請時,許可乙方依本合約及甲、乙方間所適用之其他規約、指導方針或其他合意事項(以下統稱「本合約等」),使用甲方管理之伺服器(以下稱「伺服器」)內供乙方開店用之頁面(以下稱「開店頁面」)、從事銷售等所必要之甲方網站架構與資料庫系統、以及構成iOPEN Mall及開店頁面之軟體。
    3. 針對前項之網站架構、資料庫系統及軟體,甲方得依其判斷隨時進行規格變更及版本升級。
    4. 甲方所提供之開店服務,乃是供乙方以自己之名義透過iOPEN Mall平台銷售其商品或服務予顧客,甲方僅為乙方提供iOPEN Mall平台及相關機制支援,並未與乙方成立合夥、共同經營或其他本契約以外之合作事宜或其他法律關係。
    5. 甲方許可乙方開店時,乙方應參加OP點數方案、物流服務、金流服務及其他甲方依不同時間提出之服務等,並應遵守甲方另定之「OP點數使用規約」、「物流金流服務附約」及其他甲方依不同時間提出之規約或附件。
  • 乙方得本於自身業務需求於甲方平台開設多店,惟各店皆須有一個OP帳號,且OP帳號皆須綁定手機門號,乙方應妥善注意政府防詐騙等相關法令指導,申請合法手機門號以為因應。申請開店文件約定事項
    1. 乙方依本合約第三條提出申請時,應向甲方預先提出下列事項並擔保資料真實;下列事項有變更時亦應立即通知甲方並提供變更後之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因未提出所致損害或不利益,應由乙方自行負擔。
      1. 商品及服務內容、匯款銀行帳戶資訊。
      2. 乙方應依其組織型態,按甲方要求提供公司、商號或個人名稱;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營業登記地址或戶籍地址、電話、電子郵件信箱、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住所及身分證(護照、居留證、工作證)影本。
      3. 開店之實際管理負責人(以下稱「管理負責人」)姓名、電子郵件信箱、電話號碼或其他甲方規定事項。
      4. 其他甲方所指定與乙方業務相關之事項。
    2. 甲方向乙方依本條第1項規定提出之地址寄送書面文件時,如因乙方拒絕受領、查無此人或其他原因致書面無法送達或送達遲延時,視為該書面已於通常可到達之時間送達乙方。
    3. 當甲方將聯絡事項刊載於甲方伺服器內之甲方指定網頁,或將已刊載之事項以電子郵件寄發至申報電子郵件地址時,乙方應儘速就該聯絡事項進行相對應之行為。以甲方刊載於網頁,或該電子郵件依前項規定送達時間較早者,視為乙方已接獲該聯絡事項之送達。
    4. 乙方如以個人名義申請開店,惟已達設立稅籍登記之基準,經甲方通知必須配合辦理稅籍登記及經營權移轉相關程序。乙方如已達統一發票開立基準,則須依法開立發票。
  • 開店頁面設置
    • 1項之申請時,將於伺服器內甲方指定之URL中開設乙方之開店頁面,同時核發乙方進入該開店頁面所需之ID及密碼(以下將開店頁面之開設日,簡稱為「帳號核發日」/Account Open)。
  • 店家網頁內容標示
    1. 乙方應於帳號核發日起之合理期間內,依甲方所定之規格形式,於開店頁面上製作物品銷售乃至服務提供(以下稱「商品等」)等之相關資訊(以下稱「內容」)。
    2. 乙方製作前項之內容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不得違反法令(包括但不限於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或本契約之規定。
      2. 不得有猥褻、怪異或其他可能令一般人感覺不適之表示。
      3. 商品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暨相關規定 (包括但不限於消費者保護法 第 24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 )為標示。
      4. 若商品為可能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應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之規定分級並以適當之防護機制進行防護 ,以維護兒童及少年使用者之權益。
      5. 除第(03)款之外,應標示下列事項:
        1. 開店頁面之管理負責人姓名、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
        2. 營業時間、休息日等。
        3. 對於商品等之詢問或申訴,應向乙方提出。
        4. 甲方指定之使用者店舖評價點數畫面。
        5. 其他甲方規定;或依中華民國法令(例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商品標示法、商品檢驗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及有關主管機關要求之事項。)
    3. 甲方得對乙方依本條第1項規定製作之內容進行審查,如認該內容符合iOPEN Mall各規定時,得許可並通知乙方應利用該內容正式對外開店營業,同時於iOPEN Mall上公告該開店頁面;乙方於收受甲方通知後,即可使用該開店頁面開始從事銷售等活動。但如乙方未能納清首次開店費用或未提供應繳納文件者,甲方得限制乙方使用該開店頁面之權限。
    4. 乙方於開店後,得於本條第2項或其他本規約規定所容許之範圍內,標示或修改開店頁面上之內容。乙方就開店頁面內容應定期更新,俾經常提供使用者最新且正確之資訊。
    5. 甲方認為乙方製作之內容對於iOPEN Mall而言並不適當或有違反法規命令之虞時,得要求變更其內容或標示,乙方應遵從之。若未依甲方要求進行變更,甲方得限制乙方使用開店頁面之權限,乙方不得異議。如乙方開店頁面內容有任何不實或致甲方或顧客任何不利益,乙方應自行負擔。
    6. 乙方於開店頁面上可登錄之商品數(指通常商品數、拍賣商品登錄、集購商品登錄、禮品商品登錄等,包含下標 、 購買期間終止後之商品或庫存商品)上限, 應依甲方之規定辦理 。
    7. 甲方依據本條第三項及第五項所進行之審查,係甲方基於顧客權益保護及iOPEN Mall政策而設,並非承諾或擔保內容之合法或無任何疑慮,乙方不得以網頁內容標示業經甲方審查為由而脫免相關違法責任,並主張不負擔本契約義務,網頁內容有不符法令之規定者,乙方仍應負擔最終法律責任(包含但不限於行政裁罰、契約違約責任及甲方商譽損失等)。
  • 販賣注意事項
    1. 通則
      1. 開店頁面之瀏覽者(以下稱「顧客」)對商品等有從事訂購、參與活動、詢問或其他使用開店頁面之行為時,乙方與該顧客間有關商品等之配送、付款或其他銷售活動所必要之行為,除本規約等另有規定者外,應由乙方自負責任。乙方應以親切友善的態度,積極處理顧客的需求並即時回覆,不得有任何違法或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及言論。
      2. 乙方應明確告知顧客其交易之當事人為乙方及顧客,因銷售活動所生之權利及義務關係僅發生於乙方與該顧客之間。
      3. 乙方與顧客之間,發生商品等未送達、送達遲延、有瑕疵或其他紛爭時,均應由乙方自行負責,概與甲方無涉。
      4. 為維護iOPEN Mall店家及商品之品質,保障消費者權益,乙方應遵守甲方所訂定之管理規則(包括但不限於店家管理辦法及其他特定商品管理規則等,以下合稱「管理規則」)銷售商品,倘若乙方違反管理規則之規定,雙方同意應依各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包括但不限於罰款、關閉前台頁面等)。
    2. 商品交付
      1. 乙方接獲顧客訂單後,除於兩個工作日內與買家取得共識並附正當理由拒絕外,不得拒絕接受訂購及自行取消訂單。
      2. 乙方應按實際訂單狀況,於甲方系統選擇相對應之狀態,如有不實,應由乙方自行負責並負擔必要之費用,甲方得視情況取消或限制乙方得使用的服務。
      3. 第一項之正當理由應向顧客具體明確說明,並應依消費者保護法、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其他相關法規為依據解釋之。
      4. 除乙方於開店頁面揭示可得特定之期間者外,應於接獲訂單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商品寄出予顧客;如顧客以ATM、代碼繳費方式付款者,則以付款日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商品寄出予顧客,如未於前述工作日內出貨予顧客,甲方得不通知乙方即以系統強制結單,如為已付款訂單則將款項退予顧客,並從乙方當期或後續貨款中扣除該筆訂單之5%作為作業處理費,或要求乙方於甲方所定期日前將不足額匯入甲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帳號,匯款手續費由乙方負擔。
      5. 預購商品不受前兩項之拘束;另外,雙方針對訂單處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6. 如乙方有違反上述規定事項時,乙方除需遵守規定事項外,甲方有權將乙方之賣場關閉。
    3. 消費爭議
      1. 顧客依消費者保護法、民法暨其相關法令要求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時,乙方應自行負擔費用配合辦理。
      2. 對於顧客之客訴事件及消費爭議(包括但不限於商品有瑕疵、缺貨、上架錯誤、標錯價格 ),乙方應自行負擔費用與成本為妥適之處理。倘甲方認定乙方未為妥適之處理或客訴事件及消費爭議有其必要時,乙方應依甲方指定之方法及期日配合辦理或由甲方代為處理。因甲方代為處理所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退款手續費、人事支應成本、和解費用,若有訴訟必要,其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應由乙方負擔。
      3. 甲方就前項之客訴事件及消費爭議,得不經乙方同意,對該顧客提供與該客訴事件或消費爭議有關之資訊或提供其他協助。甲方提供資訊或其他協助所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退款手續費、人事支應成本、和解費用,若有訴訟必要,其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應由乙方負擔。
      4. 甲方所為之任何處置、協助,均不得解釋為乙方因此減輕或免除對顧客及甲方依法或依本契約所應負之義務。
    4. 付款方法
      1. 乙方與顧客間之價金付款,應使用甲方或甲方指定之合作企業或金融機構所提供之款項代收代付服務(以下稱「金流服務」),不得使用非甲方提供之金流服務或其他非甲方認可之方法進行付款。
      2. 乙方提出iOPEN Mall之開店申請時,即同意甲方所定之「物流金流服務附約」,並應依所需之服務提出相關申請。
      3. 乙方同意甲方或甲方指定之合作企業或金融機構得依其審查結果,保有同意乙方使用金流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服務與否之決定權。
      4. 乙方同意有關選擇使用金流服務進行付款之商品等交易,於接受訂購後,因顧客之原因不能付款時,因此造成乙方之損害或喪失利益,除金流服務使用規約另有規定者外,均應由乙方自行負擔,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5. 如乙方違反本規約第七條1至3項、第十九條禁止事項、第二十二條強制停止開店、第二十七條、規定時,甲方得逕行止付應結帳款項,直至乙方改善完畢。
    5. 費率:定價如下,實際費率以平台公告為準。除Open Point購買點數費為未稅外,其餘皆為含稅。
      1. 開店費:10,000元。
      2. 系統使用年費:6,000元。
      3. 成交手續費:成交手續費3C家電汽機車:商品成交單價 × 數量 × 3% = 成交手續費;書籍:商品成交單價 × 數量 × 4% = 成交手續費;其他:商品成交單價 × 數量 ×5% = 成交手續費
      4. 運費:
        1. 常溫店到店:附約一
        2. 店到宅:附約三
        3. 低溫寄取件:附約四
      5. 信用卡交易手續費:2%;分期3期2.4%、分期6期3.4%,其餘期數以平台公告為準。
      6. ATM處擬帳號手續費:8元/筆
      7. 超商代碼付款:25元/筆
      8. Open Point點數費:每點售價1.2元未稅。乙方使用兌點功能:手續費為兌點價值之15%未稅計算。
      9. 廣告費:依公告為準。
 
  • 管理負責人
    1. 乙方依本契約開店或從事銷售等時,應負下列義務:
      1. 促使管理負責人、負責開店頁面銷售業務等人員,充分理解iOPEN Mall之相關系統及其使用方法,並對前述人員之一切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損害賠償責任)負連帶責任。
      2. 管理負責人如有變更時,乙方應立即將變更後之管理負責人姓名通知甲方,並變更相關系統之密碼,如未為通知或變更,致生損害於甲方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 智慧財產權
    1. 開店頁面內容所涉及的著作及相關使用素材,視製作者或提供者為甲方或乙方,由其各自取得著作權或合法授權。
    2. 乙方刊載或利用任何素材於開店頁面,如素材中含有第三人(即原權利人)所有之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應事前向該第三人取得許可甲方及乙方使用該權利之授權。
    3. 乙方同意甲方及甲方指定之人對於前項規定之乙方或第三人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得基於推廣iOPEN Mall、行銷活動等目的,以甲方認為妥當之方式,無償運用於iOPEN Mall內或與其他合作網站設定超連結、iOPEN Mall之OEM 提供(註:指與甲方有委託或受託製造、代工等合作關係之場合),或使用於甲方之其他網路服務等;凡經甲方認定屬有益於乙方商品等推廣、行銷之行為,乙方皆負有協力取得該第三人同意之義務。
    4. 乙方之開店頁面內容與第三人間發生著作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侵害紛爭時,均應由乙方自行負責,概與甲方無涉。乙方如收到甲方通知有侵權疑慮時,應修正、移除內容或提供經合法授權之證明文件。
    5. 就本專案往來目的執行前已存在並於本專案往來目的利用之文件、軟硬體、資訊等等,其所有權、智慧財產權及其他相關權利,皆屬其原相關權利人所有。然收受方於本合約期間內具無償之使用權。
    6. 雙方除另有書面同意外,不因本合作關係而當然授權或讓予任何專利權、著作權、商標、營業秘密、技術秘竅(KNOW-HOW)、其他智慧財產權或其他財產權予他方。
    7. 一方保證本合約(含附約)由其提供之軟體產品、文件資訊皆為合法授權之軟體,若該軟體產品因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則相關之民、刑事責任皆由提供方負責,與他方無涉。
    8. 如遇訴訟情事,提供方得修改、更換產品或以其他方式為收受方取得繼續使用產品之權利。如遇法院禁止收受方繼續使用該產品且提供方認為無法以上述方式解決問題時,提供方將取回產品並退還收受方該產品之所花費所有價值。如有造成收受方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9. 任一方因本專案往來目的而創作、開發等之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其衍生權利,歸屬於甲方所有;而乙方同意於正式合約簽署前(以簽署日為準)不得先申請專利權、商標權等其他智慧財產權且應盡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10. 乙方若非履行甲方之專案而有使用屬於甲方所有之智慧財產權,乙方應提出書面向甲方申請並經核准後,始得為之,如有違反,甲方除得無條件終止授權外,如有損害並得向乙方請求賠償。
    11. 提供方對下列情事不負責任:
      1. 如因收受方修改產品致侵害他人之權利時。
      2. 如因可歸責收受方而未依照提供方之方式使用產品侵害到他人之權利時。
      3. 如因可歸責收受方而與非提供方提供之物品搭配使用致侵害他人之權利時。
  • 業務委託
    1. 甲方及乙方得將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委託第三人執行。但對於甲方特別指定之業務,不得委託第三人。
    2. 前項情形,甲方及乙方應促使該第三人貫徹對顧客資料之管理,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規約等之規定,同時應對該第三人所為之任何行為連帶負責。
  • 合約期間
    1.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本合約有效期間為自帳號核發日起算1年。
    2. 如乙方未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完成續約手續,則自有效期間屆滿後,甲方得逕行辦理退店相關流程。本契約之到期並不影響乙方於契約期間對於甲方或第三人已產生的義務,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履行,包括但不限於訂單、客訴處理等。
    3. 前項所述之續約手續系指(1)完成付款且將續約申請書送達甲方、(2)乙方於iOPEN Mall平台續約審核網頁檢視合約後於系統按下確認續約按鍵。乙方選擇(2)之方式續約者,應擔保檢視合約暨執行確認續約按鍵之操作者為乙方負責人本人,或受乙方委任並賦予代理權得以乙方名義與甲方進行續約之人。
    4. 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任一方未以書面表示不續約者,本契約書自動續約一年,然前述默示更新契約之次數不得逾2次。甲方得隨時提前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異議。
  • 開店費用(定價請依第七條第5項約定,後依平台公告)
    1. 乙方應依其開店型態,依規定向甲方支付開店費用。
    2. 乙方應於甲方所定期日內一次付清開店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平台使用費等)之款項。首次開店者,至遲應於帳號核發日起10日內支付完畢。
    3. 乙方如為首次開店者,必須參加導入講座及訂單管理課程。
  • 系統使用年費(定價請依第七條第5項約定,後依平台公告為準)
    1. 乙方應按本條規定使用甲方資料庫系統之使用費(以下稱「系統使用費」),支付予甲方。
    2. 承上,支付方式依平台公告為準。
    3. 基準營業額應按本條第3項所定各結算日前之期間,以乙方登錄於伺服器之商品等之價金(含營業稅)為基準計算,不包含運費。但乙方將運費計入商品等之價金,並經登錄於伺服器者,不在此限。
    4. 基準營業額週結一次,以週一~週日訂單已完成或已過鑑賞期之訂單為結算日,並按銷售型態之不同以下述各期日為計入基準,計算之:
      1. 通常購買:訂單完成日或已過鑑賞期之訂單
      2. 團購:舉辦期間結束之日
    5. 關於基準營業額之結算,結算日為當月10日者於當月30日付款、結算日為當月20日者於翌月10日付款、結算日為當月末日者於翌月20日付款,付款日遇例假日者皆順延至次一銀行營業日。
    6. 關於基準營業額之確定,以前項所定付款日前之第3個工作日為確定基準日(以下稱「確定日」)。
    7. 乙方於確定日前得依甲方所定之方法,變更或撤銷其營業額後登錄於伺服器,乙方進行該登錄時,該變更或撤銷將反映於基準營業額。乙方於確定日起,不得再變更基準營業額。
    8. 甲方對乙方所為之前項變更或撤銷之內容有疑義時,得請求乙方提出必要之說明及資料。
    9. 基準營業額由甲方依伺服器上之資料為基準計算之。乙方於本條第3項所定之結算日屆至時,應依甲方所定之方法,確認該期間之基準營業額,如對其內容有異議,應於確定日前依甲方所定方法通知甲方。乙方未於期限內通知時,基準營業額即依甲方計算之數額確定之。
    10. 關於系統使用費或其他乙方應給付甲方之任何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廣告費、處理客訴之人事支應成本、匯款手續費及乙方依規約、附隨規約或其他協議應給付甲方之費用等),乙方同意得由甲方依金流服務使用規約所代收乙方之商品交易價金中,優先扣除抵銷。此外,經甲方代收後應轉付乙方之商品交易價金額如不足清償系統使用費或其他乙方應給付甲方費用之總額時,乙方同意甲方得由次期及日後甲方應轉付乙方之商品交易價金中扣除不足額;或於甲方所定期日前將不足額匯入甲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帳號,匯款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如不足以清償費用達三個月(含)時,甲方有權停止乙方所有權利直到清償後始得復權。
    11. 乙方如於開店頁面上或藉開店頁面與顧客往來互動時,誘導顧客於iOPEN Mall外進行交易,且實際於iOPEN Mall外進行交易時,乙方就該交易所生營業額亦應向甲方支付系統使用費。如有違反,致生損害或損失於甲方時,乙方應負賠償或補償責任。
  • 相關費用支付
    1. 乙方應支付開店費、系統使用費,及其他依據本契約或收費項目說明表規定由乙方支付甲方之費用(以下稱「開店費等」),因支付前開費用之匯款手續費或其他費用等,均由乙方負擔。
    2. 乙方若有積欠甲方任何費用未清償者(包含但不限於前項費用、懲罰性違約金及損害賠償費用等),皆應自各該債務期限屆至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遲延利息,並得於乙方對甲方之應付帳款中扣除。
    3. 乙方同意其已支付甲方之費用,不論任何事由(包括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屆滿前終止之情形),甲方均不予返還,乙方不得異議。
  • 顧客資訊
    1. 甲方對有關顧客姓名、住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性別、年齡或類此屬性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相關資訊(以下稱「個人資料」),以及顧客於iOPEN Mall之購物記錄或其他使用iOPEN Mall之相關資訊(以下稱「使用資訊」,與個人資料合稱「顧客資訊」)之處理,應取得顧客以下之同意:
      1. 甲方以及取得顧客許可共享顧客資訊之甲方集團企業,得為發送電子報等或進行甲方相關企業營業活動的目的,使用顧客資訊。
      2. 乙方得於iOPEN Mall開店頁面之營運目的所必要之範圍內,合法蒐集、處理、利用顧客之個人資料及於乙方開店頁面中之顧客使用資訊。
    2. 甲方管理之顧客資訊,甲方得基於保護顧客隱私及維持公信力之觀點,對於向乙方揭露之種類、範圍、管理方法等,採取甲方認為適當之限制措施。
    3. 乙方就顧客資訊(除了甲方所提供之資訊外,還包括乙方在開店頁面營運時所直接取得的資訊),僅得於本規約所認可且依本條第1項規定取得顧客同意之範圍內,在兼顧顧客之隱私及iOPEN Mall整體利益之前提下使用之。此外,針對顧客資訊,不論有償與否,乙方均不得向第三人為洩漏、提供或其他處理。但對於接受乙方委託處理付款業務及配送業務之業者,乙方得於課予其顧客資訊守密及安全管理義務後,於付款及商品等配送所必要之範圍內,向其揭露顧客資訊。
    4. 本合約終止後,乙方除經甲方書面特別同意者外,不得再蒐集、處理或利用顧客資訊,尤其不得再接觸或取出甲方所管理之顧客資訊,或有任何侵害顧客資訊之行為。
    5. 乙方就顧客資訊之利用,應嚴格遵守本合約第十六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範。
    6. 乙方應充分瞭解顧客資訊之洩漏,將有損害iOPEN Mall之信用或造成其他重大影響之虞,應採取確立適當保存及銷毀顧客資訊之方法、選任資訊管理負責人、實施員工教育等防止顧客資訊外洩之必要措施。若甲方接獲顧客反應因購買乙方商品而有顧客資訊外洩之狀況,並經甲方查證屬實時,不論乙方有無故意或過失,甲方得自行或要求乙方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通報資訊遭外洩之顧客,通報所產生之相關費用(包含但不限於和解費用,若有訴訟必要,其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由乙方負擔,同時甲方得對乙方為必要之處置(包括但不限於要求乙方進行掃毒、關閉前台頁面等),乙方應予配合。
    7. 本條第4項至第6項之規定,於本契約終止、解除或屆期後仍繼續有效。
  • 個人資料保護
    收受方因本專案往來目的所獲得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揭露方客戶資料、物流士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恪遵保密原則,並同意以下列之方式維持個人資料之安全,如有違反,收受方應依合約書及法令負完全之責:
    1. 收受方僅得基於本合約書之目的而使用,而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提供予其他人(包括但不限於將前該資訊以買賣、租賃、有償無償供人使用或交換),倘因履行本業務義務而複委任於第三方,須事先通知揭露方並得揭露方同意後始得為之,收受方亦應依法令要求向個人資料當事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2. 若有可歸責於收受方之事由或因收受方內部控制疏失而致前項資訊外流至第三方,收受方應依意向書及法令負完全賠償責任;若因此致揭露方受有損害,收受方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揭露方商譽損失)。
    3. 收受方應以不低於業界一般資訊保護之標準,並應建立或制定適當之個人資料存取安全管理規範及執行相關教育訓練,以確實妥善保存及管理收受方因本業務所獲得之個人資料。
    4. 收受方同意於本合約書目的達成或合約書期限屆滿,或雙方間契約經解除或終止,或經揭露方通知後,停止對前述個人資料之處理及利用,並無條件同意將所收受資訊之原本、影本或任何形式之重製物無條件交付予揭露方,或依揭露方指示予以自費銷毀或刪除,不得留存。收受方並應出具切結書,保證其已將該等前該資訊全數交付或銷毀。
    5. 收受方因本專案往來目的所持有個人資料一旦洩漏,或依據相關事證經合理判斷有洩漏之虞,應妥適處理後續問題,並應立即通報揭露方知悉;若因此致揭露方受有損害,收受方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揭露方商譽損失)。
    6. 收受方應每半年進行個人資料控管相關教育訓練與查核,並將結果記錄存查。揭露方對上該紀錄,得要求隨時抽查,如揭露方認有改善或代為教育訓練之必要時,收受方不得拒絕。 
  • 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1. 甲方因乙方於iOPEN Mall內開店而取得乙方或其人員之個人資料。依據法務部頒佈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甲方蒐集、處理、利用乙方個人資料之類別如下:
  • 家庭情形。(例如:結婚有無、配偶之姓名等。)
  • 住家及設施。(例如:住所地址、所有或承租、住用之期間、租金等。)
  • 資料主體提供之財貨或服務。(例如:貨物或服務之有關細節等。)
  • 財務交易。(例如:收付金額、信用額度、保證人、支付方式、往來紀錄、保證金或其他擔保等。)
  • 賠償。(例如:受請求賠償之細節、數額等。)
  • 資料主體之商業活動。(例如:商業種類、提供或使用之財貨或服務、商業契約等。)
  • 約定或契約。(例如:關於交易、商業、法律或其他契約、代理等。)
  • 未分類之資料。(例如:無法歸類之信件、檔案、報告或電子郵件等。)
    1. 依據法務部頒佈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甲方蒐集、處理、利用及保有乙方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如下:
      ○四○ 行銷
○六三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六九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七二 政令宣導
○九○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九一 消費者保護
○九八 商業與技術資訊
一○四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一一一 票券業務
一一三 陳情、請願、檢舉案件處理
一二九 會計與相關服務
一三六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一三七 資通安全與管理
一三八 農產品交易
一四八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
一五二 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
一七三 其他公務機關對目的事業之監督管理
一七五 其他地方政府機關暨所屬機關構內部單位管理、公共事務監督、行政協助及相關業務
一七六 其他自然人基於正當性目的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八一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1. 甲方及甲方集團企業將於前項蒐集目的之合理存續期間及必要範圍內,合理處理、利用乙方或其人員的個人資料。
  2. 乙方提供之個人資料將使用於甲方或甲方集團企業之國家或服務所能到達之地區。
  3. 乙方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之規定行使以下權利,但因乙方行使權利致自身權益受損,甲方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1. 查詢或請求閱覽。
    2. 請求製給複製本。
    3. 請求補充或更正。
    4.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 請求刪除。
  4. 如乙方不願意提供個人資料,可能影響乙方開店以及使用甲方各項服務之權益。
  • 保密條款:
    1. 本合約所稱「機密資訊」係指下列資訊:
    2. 揭露方揭露予收受方之明文標示或其他同義字樣之文件、資料及物件或經口頭指定為機密,或於各種情況下應當認定為機密資訊之各類資訊、文件或物品(包括但不限於基於本專案往來目的由甲方所提供之資料、雙方討論之合作內容、合作條件以及所取得或持有參與成員要求保密之所有資料與資訊。)雙方提供的以文字、影象、音像、磁碟等為載體的檔案、資料、資料以及雙方在談判中所涉及到此專案的一切言行均包括在保密範圍之內。
    3. 收受方就機密資訊僅得於本專案往來目的範圍內或揭露方於日後以書面就相關事項所指定之其他特定目的而為使用,收受方不得將機密資訊使用於其他任何用途
    4. 收受方就機密資訊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採取保密措施,未經揭露方事前書面同意,收受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將機密資訊揭露予任何第三人,僅得對與本專案往來目的相關且有必要知悉之員工或代理人揭露,且擔保該等人員負與本合約相同保密義務。收受方若得知機密資訊遭不法揭露、使用或有發生之虞時,應立即通知揭露方並配合揭露方採取必要防範措施。
    5. 揭露方保有其所揭露機密資訊之所有權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除第三條明定之使用權外,收受方不因本合約或揭露方提供機密資訊而取得揭露方任何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授權。
    6. 本合約終止、屆期或經揭露方書面要求時,收受方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將所收受機密資訊之原本、影本或任何形式之重製物返還予揭露方,或依揭露方指示予以自費銷毀,不得留存。收受方並應出具切結書,保證其已將該等機密資訊全數返還或銷毀。
    7. 收受方對揭露方所負之保密義務應自收受或知悉揭露方之機密資訊日起算1年,前揭保密義務於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後1年內仍繼續有效。
  • 禁止事項
    1. 乙方不得為下列行為:
      1. 違反法令之行為或有違反之虞之行為。
      2. 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
      3. 違反中華民國各主管機關規定有關之廣告規範或自主自律管理準則(例如: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之行為)。
      4. 偽裝顧客於自己或他人之開店頁面張貼評論、故意調漲價格、刊登無出售意願之商品或價格、不實活動折扣、優惠或廣告之行為等,或其他足生顧客判斷錯誤之虞等行為。
      5. 以非常規之方式銷售商品、與第三人勾串謀取不正利益之銷售行為,或有任何其他經甲方認定為不正或套利之行為。如經甲方判斷乙方或顧客有任何不正或套利之行為,乙方應依甲方之指示為處置,不得拒絕。
      6. 對甲方、其他開店者或任何第三人,有財產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侵害或其他造成不利益之行為、或有上開行為之虞。
      7. 於獲得第6條第3項之開店許可前,向任何第三人公開開店頁面之行為(包含開店頁面之宣傳廣告及其URL之告知)或利用開店頁面進行銷售等行為。
      8. 於開店頁面宣傳iOPEN Mall外之店舖、設定外部網站之超連結、表示利用電話、傳真、電子郵件、通訊軟體等為網站外交易時將給予優惠或以其他方法引誘顧客於iOPEN Mall以外,未使用甲方提供之金流服務或其他甲方認可之方法進行交易之行為。
      9. 對於透過使用iOPEN Mall而取得之電子郵件地址,以其以外之方法寄發以廣告、宣傳為內容之電子郵件。
      10. 將透過使用iOPEN Mall所取得或習得之內容製作、獨有之網頁編排呈現方法或其他與店舖之廣告、宣傳及營運相關之技術,運用於從事iOPEN Mall外之店舖廣告、宣傳及營運或類此商業用途。
      11. 於本契約終止後,利用於iOPEN Mall經營開店頁面時所取得之電子郵件信箱或其他顧客資訊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以廣告宣傳為內容之電子郵件發信或其他勸誘行為)。
      12. 與甲方從事相同或類似業務,或使他人混淆誤認其為甲方關係企業、代表甲方或經甲方授權之相關事業。
      13. 妨礙甲方業務之經營與維持。
      14. 竄改與iOPEN Mall相關、或可得利用之資訊。
      15. 故意發送或寫入有害之電腦程式或郵件等。
      16. 不正當侵入伺服器或其他甲方之電腦設備。
      17. 甲方另行規定應禁止之行為。
    2. 乙方不得銷售法令禁止銷售之商品、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之商品、甲方特別通知乙方禁止販賣之商品、未符合條件之限制銷售商品(如需相關證照或許可等)或其他經甲方認定不合於iOPEN Mall形象之商品等。
  • 密碼管理
    1. 關於甲方依本規約第5條核發之密碼,乙方應負責採取防止密碼盜用之措施,包括為防止第三人知悉之必要管理、定期依甲方所定方法進行密碼之變更登錄等。
    2. 乙方於進行內容發送或其他使用iOPEN Mall之行為時,應依甲方所定之方法,輸入甲方所核發之ID 及密碼。對於內容發送或其他使用iOPEN Mall之行為,如輸入之ID 及密碼均與乙方登錄者相同時,甲方得視為係乙方之正當發送及使用行為,倘有不正當使用或其他不法情事,甲方對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害均不負任何責任。
    3. 甲方得要求乙方採取任何必要措施以避免密碼外洩或遭盜用,乙方於收到甲方通知後,應立即配合及採取該必要措施,否則甲方得依第22條第1項第1款強制停止開店或依第27第1項第2款解除、終止本契約,或進行其他甲方認為妥適之應變措施。
  • 服務暫停:
    1. 乙方同意於下列情形,甲方得不經事前通知,於一定期間內停止第3條第2項所提供之服務(以下稱「服務」),且不得以該服務停止為由,向甲方請求返還開店費用等及請求損害賠償等:
      1. 為進行甲方伺服器、軟硬體之檢查、修理、修補、改良升級等而停止,惟前述情事應於影響顧客消費最小程度之情況下為之。
      2. 因電腦、通訊迴路、電信業者機房線路等發生事故、故障而停止。
      3. 因其他不可抗力事故或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導致的服務中斷。
    2. 除前項各款所列情形以外,為保護雙方、顧客或其他第三人之利益等原因,甲方得於合理期間前公告或以書面通知乙方後暫時停止服務。
  • 強制停止開店:
    1. 乙方有該當下列各款事由之一時,甲方得即刻停止乙方開店、刪除乙方表示之內容、廣告或其他與乙方相關之內容、公告停止乙方開店之理由、逕行止付應結帳款項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此時,乙方應立即依照甲方指示採取改善措施。此外,本條之規定不妨礙甲方依第27條規定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1. 發生第27條第1項所定事由。
      2. 乙方之店舖頻遭購買商品等之顧客提出商品等未送達、送達遲延或要求退款等相關申訴。
      3. 其他甲方從保障顧客之觀點,認為有採取停止開店等處置之必要時。
      4. 乙方有違反法令之行為或有違反之虞,或乙方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甲方得依實際個案情況判斷,要求乙方限期改善開店頁面內容或移除商品;或要求乙方限期移除/改善並配合提出/核印回饋相關資料。乙方未於甲方指定期限內依甲方要求辦理時。
      5. 依甲方判斷,乙方怠於經營管理店舖(包括但不限於:15天以上未登入店家後台、未處理訂單等)。
    2. 乙方依前項規定遭受停止開店等之處置時,乙方仍應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支付開店平台使用費、系統使用費及開店費等。
  • 甲方免責事項
    •  
  • 甲方對於乙方因開店經營電子商務所可能遭致之相關損害(包括但不限於伺服器或軟體障礙、異常、錯誤動作致依據本契約所製作的開店頁面全部或部分資料遺失、服務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停止、乙方停業、與顧客之間的交易等所引起的損害等)。
  • 甲方雖未取得乙方事前同意,但係因更新或追加iOPEN Mall的設備規格等類此事由,致變更停止或廢止服務內容時。
  • 甲方因伺服器發生障礙等事由,或當甲方判斷會對iOPEN Mall中的乙方店舖經營產生障礙時,為了防止混亂所採取必要的措施時。
  • 附加服務
    1. 關於本規約之附加服務,包括但不限於OP點數、金流服務及其他甲方依不同時間提出之服務(以下合稱「附加服務」),乙方應使用甲方依第5條規定核發乙方之ID及密碼,依甲方所定方法,提出申請使用附加服務,或經甲方公告之實施日起開始適用。
    2. 對於前項申請,於甲方承諾時,關於該附加服務之契約即有效成立。
    3. 有關附隨服務之相關事項,乙方應遵守附加合約(以下簡稱附約)之規定,附約如有修正,依甲方公告之實施日起開始適用,附約未規定者,準用本合約之規定。
  • 乙方所提出合約終止
    1. 乙方於帳號核發日起1年內,得向甲方清償於合約終止日前所產生之相關費用後,提出甲方所定之書面文件申請終止本合約。
    2. 乙方於帳號核發日起1年後,乙方得於合約終止日之1個月前,依甲方所定方法以書面終止本合約。此時,合約終止日前之開店費用應於合約終止日前、系統使用費應於甲方指定之期日前,分別支付予甲方。
  • 開店方案、開店型態之變更
    •  
  • 甲方之解除、終止契約
    1. 一般終止:
      1. 乙方有該當下列各款事由之一時,甲方得選擇催告乙方進行改善,亦得選擇不經任何催告終止或解除本契約,同時立即將乙方之開店頁面自iOPEN Mall及伺服器中刪除,並得逕行止付應結帳款項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然不論甲方選擇催告抑或逕行終止本契約,皆得就各該違約行為處以3,000元(含稅)之懲罰性違約金:
        1. 乙方違反第一條規定者。
        2. 乙方違反第十九條,為本規約所禁止之事項時。
        3. 違反本合約及附約之任一約定時。
        4. 票據或支票無法兌現時。
        5. 遭提出扣押、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強制執行或欠稅執行之聲請時。
        6. 提出破產、公司重整、特別清算或其他破產等類似處理程序之聲請、或遭提出該等聲請時。
        7. 乙方之信用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時。
        8. 解散或停止營業。
        9. 於甲方要求之合理期限內,乙方未能回覆甲方或配合甲方之要求改善時。
        10. 有關銷售方法、銷售商品或其他業務經營,遭主管機關提出調查、指正、指導、警告、勸告或處罰時。
        11. 銷售方法、銷售商品、或其他業務經營,經甲方認定違反公序良俗、誠信原則或或經甲方查核認定乙方以脫法行為經營iOPEN Mall者。
        12. 遇有仿冒品爭議時,經甲方判斷,乙方無法舉證證明其銷售之商品為真品或經品牌權利人授權或認證之商品。
        13. 經甲方判斷客訴情狀嚴重或案件數量過多者。
        14. 帳號核發日起6個月內未能依第六條第3項取得開店(指於iOPEN Mall上公開開店頁面/Shop Open)許可時。
        15. 經甲方認定有相當於本項各款所定事由之類似情事時。
        16. 其他經甲方認定與乙方之本契約難以繼續維持時。
      2. 甲方得基於營運之考量,於一個月以前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合約。
      3. 本合約依前二項規定終止時,乙方應立即支付合約終止日前尚未支付之開店平台使用費及系統使用費等,未經請求之部分於甲方提出請求後,應立即支付,未給付者,按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4. 甲方於依第六條第3項為開店許可前,得將乙方已支付之開店平台使用費及系統使用費等返還乙方後,立即終止本合約。
      5. 本合約因本條規定解除或終止時,甲方對於乙方之設備投資、費用負擔、利益喪失或其他一切損害均不負責任。
      6. 本合約之終止或解除並不影響乙方於終止或解除前已產生的義務,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後,乙方應依本合約之規定履行,包括但不限於訂單、客訴處理等。如甲方代為乙方處理,則乙方應給付甲方因處理所需之全部費用(包含但不限於和解費用,若有訴訟必要,其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此外,乙方之行為若有違反任何法令之規定者,甲方亦得將違法事證移送交相關行政機關辦理。
      7. 乙方違法販售煙草或與煙草相關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香煙)、活體動物和保育類動物產品 (包括但不限於野生動物)者,除按本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甲方得加重懲罰性違約金至新台幣10,000元(未稅),因此導致甲方受行政機關之裁罰者,乙方亦應無條件負擔之。
    2. 以與反社會勢力有關聯為由之解除、終止契約
      1. 甲方認為乙方(包含其董監事、負責人、管理負責人、受僱人、股東或具控制權之個人)有該當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不經任何催告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並立即將乙方之開店頁面自iOPEN Mall及伺服器中刪除:
        1. 為暴力集團、暴力集團成員、暴力集團關係團體、暴力集團關係人、或其他反社會勢力(以下總稱「暴力集團等」),或過去曾是暴力集團等之情形。
        2. 受暴力集團等所支配之事業活動的個人或法人。
        3. 因刑事事件遭逮捕或羈押或乙方受刑事訴追時。
        4. 自行或利用第三人對於甲方或顧客為詐欺、粗暴行為、要求承擔超越合理範圍之義務、暴力行為或言辭脅迫等情形。
      2. 告知甲方或顧客其為暴力集團等,或自身之關係團體或關係人為暴力集團等明暗示顯有強暴脅迫或欺詐等不正意圖之行為。
      3. 第二十七條第1.03項、第1.05項及第1.06項規定,於甲方依前項規定解除或終止本合約時準用之。
    3. 違約責任
      1. 乙方如因本合約等與第三人發生紛爭,乙方應自負解決之責,若因此導致甲方、甲方之董監事、員工及甲方之相關人員發生損害或不利益之情形時,乙方應賠償因此所生之一切費用(包含但不限於於賠償金、罰緩、罰金、商譽損失、人事支應成本等,若有訴訟必要,其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
      2. 若因乙方違反本規約等之規定,致甲方受法律上牽連或商譽受損,而生刑事、民事或行政責任所支出之費用或因處理違約情事而支出之費用(包含但不限於於賠償金、罰緩、罰金、商譽損失、人事支應成本等,若有訴訟必要,其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乙方應全額償還甲方,並就甲方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 合約變更及增減
    1. 甲方認為必要時,得不經預告,隨時變更本合約、本合約等及本合約之附約內容。
    2. 本合約、本合約等及本合約之附約之變更或增減,於甲方為變更或增減通知(包含揭示於乙方得以ID 及密碼進入甲方伺服器內之適當區域、網站網頁公告區等)後,乙方仍繼續開店時,視為乙方同意新規約,並應直接適用變更或增減後之規約,乙方不得異議。
  • 代開電子發票(本服務尚未開通,後續開通時本公司另行公告)
  • 誠信經營條款
    •  
  • 一方及其成員(包括但不限於董事、經理人、受雇人、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人,下稱「所屬員工」)絕不以任何直接、間接方式要求、期約、收受、給予他方所屬員工或相關廠商(包括但不限於雙方交易有關之第三人)任何有形或無形之不正利益(包括但不限於賄賂、抽成費、回扣金、餽贈等)。
  • 一方知悉所屬員工或相關廠商(包括但不限於與雙方事項有關之第三人),涉及上述不正利益時,應立即主動以書面或口頭指名告知對方, 雙方聯絡訊息如下: 
    1. 甲、 統一超商聯絡: 02-2747-8032(稽核室專線)
    2. 乙、 公司 聯絡:如開店登記聯絡人。
  • 任一方於本合約或本交易中如有涉及上述不正利益之情事者,他方有權隨時無條件終止本合約及其他合約或交易。
  • 企業社會責任條款
    •  
  • 雙方知悉就業與否為勞工之職業及工作選擇自由,任一方不應透過武力、威脅或囚禁之手段來達成強制勞動之目的,亦不得違反法令而要求受僱勞工繳交押金或扣留其身分證明文件。
  • 雙方應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不得以種族、膚色、宗教、政治取向、國籍或社會出身,或其他可茲識別的特徵而為歧視或勞動條件的差別待遇。
  • 任一方如有僱用身心障礙者,其勞動權益相關規定應完全與僱用一般員工相同 (含提供勞保、健保、提繳退休金、享特休假…等),員工薪資亦應達基本工資。
  • 任一方如為「庇護工場」僱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原則上所有勞動權益與一般員工相同,但經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後,「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薪資得低於基本工資。
  • 雙方所提供之原料或商品或服務,除應符合當時科技水準合理之期待外,並應符合環境保護、食品安全及相關法令之規範。並儘量使用在地原物料及對環境負荷衝擊低之再生物料,及盡最大努力減少對人類健康與環境之不利影響,採行最佳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和控制技術,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使地球資源能永續利用。
  • 其他法令所定之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法規命令、行政函釋、政府公告等)。
  • 禁止宣傳條款
    1. 本合約期間內,非經甲方(超商)之書面許可,或僅基於本合約業務目的範圍內宣傳,乙方不得自己或透過第三人於任何商業媒體上(包括但不限於報紙、雜誌、書刊、電視、廣播、網路等)揭露或使用統一企業、統一超商、統一集團或相類似之名稱或商標進行商業宣傳與作為行銷之用,若有違反,除賠償甲方新台幣貳佰萬元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外,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自終止或解除本合約。
    2. 本合約期間屆滿、或終止後二年,乙方除仍需負前項之義務外,並不得使用甲方之企業商標與名稱,若有違反乙方應依前項之約定賠償甲方。
    3. 乙方應擔保其員工(包含離職)、及與本合約有關之顧問、合作公司及其員工(包含離職)等均應同樣遵守上述規定,該等人員如有違反視同乙方違反。
  • 協力廠商準則條款
    • (廠商)同意依循「統一超商暨轉投資事業協力廠商行為準則」(下稱行為準則,如附件),並充分了解該行為準則內各項約定與法令規範,且若乙方經甲方書面同意有另將履約事項委外承包者(包括但不限於次承攬等),亦應確保下游廠商同步遵守本行為準則,若有違反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限期改善,如未於期限內改善或因乙方違反法令情節重大,甲方得不待通知逕行終止或解除原合約,其因而造成甲方之權益受損者(包含但不限於商譽等),乙方並應給付新台幣貳佰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絕無異議。
  • 其他約定
    1. 雙方均確認未經授權而揭露機密資訊將會減損本協議所涉及之所有權利益之價值。若任一方違反其於本協議內之義務,則他方得依法主張一切權利及救濟,以保護其利益。
    2. 故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一方如有違反本合約規定或未能履行合約,願負完全責任賠償他方一切之損失(包含但不限於營業損失與商譽損失)。
    3. 本合約對雙方之繼承人、許可受讓人及繼受人均具有拘束力。
    4. 依據本合約規定發出的任何通知應以掛號或存證信函寄送,收件地址為雙方於本合約所提供之下列地址。
    5. 未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將本合約之全部或部分移轉或授權予第三人。
    6. 本合約等文字語意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解釋之,甲乙雙方間如發生訴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
    7. 本合約正本兩份,甲、乙各執正本一份。
    8. 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契約或其他有關iOPEN Mall開店所生之一切權利與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讓與或移轉予第三人、提供擔保或為其他任何形式之處分。

 
(附件)
統一超商暨轉投資事業協力廠商行為準則
                                                                  2023年05月24日
為確保統一超商暨轉投資事業(下稱PCSC)公司之協力廠商(供應鏈內之廠商)工作環境安全、協力廠商員工有尊嚴且能受到尊重、所為商業之營運係促進環保並願意遵守道德操守,故PCSC公司制定了本協力廠商行為準則(“準則”)。PCSC公司要求協力廠商遵守本準則,同時遵守其經營所在國與地區的法律和法規。PCSC公司也鼓勵協力廠商要求其下游供應商、承包商和服務提供商認同並採用本準則。
協力廠商對本準則的遵守情況將是PCSC公司在做出購買、合作、續約等決策時的重要考量之一。PCSC公司期望透過與協力廠商的密切合作、溝通、稽核和後續評估,以推動結構性創新與持續性成長。若不遵守本準則或不願意與PCSC公司稽核人員合作之協力廠商,可能會導致與PCSC公司業務關係終止或其他可預期或不可預期之損失金額(包含但不限於賠償、罰款等),特此指明。
本準則由五個部分組成,A 部分為勞工標準與規範、B部分為健康與安全、C 部分為環境安全標準、D部分提供有關商業道德規範,最後E部分為公平合理的管理程序
最後,本準則中各項規定,係參照「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2011版」(UNGPs,The UN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2011)及其他國際間普遍採用之人權規章所訂定,並得隨時檢視與修訂。
A. 勞工標準與規範
協力廠商應根據國際社會公認之準則,承諾維護並尊重勞工人權與法令。此適用於所有勞工,包括但不限於臨時工、建教生、定期性勞工、正式僱員以及任何其他類型的勞工等。
1)自由選擇
禁止使用強制手段或用不合理契約條款聘僱勞工。所有工作應當是自願,勞工擁有隨時自由離職或終止僱傭關係權利,且協力廠商不得有扣留或以其他方式毀壞、隱藏、沒收勞工之身份證或出入境證件,惟依法要求僱主持有其之許可證例外。
2)禁用童工
不得在任何製造流程中使用童工(未滿15歲之人),若有任用15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受雇從事工作者,不得從事可能會危及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包括夜間值勤或加班。協力廠商應當透過適當地保管記錄、嚴格審核教育合作夥伴、和按照適用的法令與法規保障工作者之權利。  
3)工時基準
協力廠商使用之勞工,其工作、加班,以及休息與休假等工時制度,應符合當地勞動法令之規範。
4)薪資福利
支付給勞工的薪資應當符合當地相關的薪酬法律,包括有關最低薪資、超時加班和法定福利等。並根據當地法律,勞工的加班薪資應高於平時之薪資水平,並禁止事前苛扣薪資,作為管理手段。
5)不受歧視
協力廠商應承諾勞工免受非法歧視,不得因人種、膚色、年齡、性別、性傾向、種族、殘疾、懷孕、信仰、政治立場或婚姻狀況等差異,因而影響薪資、福利、晉升等機會。  
6)人權對待
應避免苛刻和非人道地對待勞工,禁止包括任何形式的騷擾、不當體罰、精神壓逼或口頭辱罵。並應遵循本國相關法令,包含但不限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騷擾防治法等。  
7) 結社自由與集體談判權利
尊重所有員工結社自由以及集體談判之權利。協力廠商應尊重這項權利,並應切實告知員工可自由加入所選擇的組織,員工不會因此而有任何不良後果或受到公司的報復。公司不會以任何方式介入這種組織或集體談判的建立、運作或管理。
 
B.健康與安全
協力廠商應認知盡量免除或減少發生因工作所產生之相關傷病,且亦持續進行勞工職前防災教育,以有效預防和解決場所內危害健康與安全因子之先決條件。
1) 職業安全
協力廠商應透過合理的制度與管理、防護保養和安全操作程序,持續性的教育訓練安全知識,來降低或免除場所的安全隱患(如火災、物品重壓、運載工具和跌倒危險或事故等),以免危及勞工或第三人。若有必要,並應為員工提供適當的、保養良好的個人防護裝備以及有關這些危險事故和相關風險的基本設備或教材。亦必須採取合理的措施,讓妊娠期婦女遠離高度危險工作環境,並應為哺乳期女性提供合理適當之哺乳場所。
2)緊急對應
協力廠商應確認和評估潛在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天災地變、傳染病、抗議等),並事前應擬定緊急應變程序來處理及遵照PCSC公司的指示,降低後續影響,包括:適當的火警偵測和滅火設備、暢通無阻的逃生出口以及人員疏散設施和恢復計劃,緊急情況通報、員工培訓和演習,以盡量減低對生命、環境和財產危害。
3) 職業傷病
協力廠商應透過合理的制度與管理,來預防、追蹤和回報工傷和職業傷病,包括以下規定:找出危害因子、並鼓勵員工事前通報;針對工傷和職業傷病,提供必要的治療協助;調查案例並執行糾正措施以杜絕類似情況;協助受災員工,傷癒後返回工作崗位。
4) 體力勞作
協力廠商應透過合理的制度與管理,評估控制且降低從事體力勞動工作給員工帶來的影響及危害因子,包括以人力搬運物料或重複提舉重物、長時間站立和高度重複性或高強度的組裝工作時所產生之危害風險。
5)設備防護
協力廠商應透過合理的制度與管理評估生產設備或其他輔助生產之類型機器的危險因子,並為預防機器對員工可能造成之傷害,應當提供和正確地維護物理防護裝置、連鎖關閉裝置以及其他必要且合理之防護措施,並善盡對於操作人員合理安全操作之教育訓練。
6)公共衛生
協力廠商應當為員工提供乾淨的洗手間設施、清潔的飲用水、以及衛生的煮食用具、食物儲存設施和餐具。協力廠商或勞工中介人提供的員工宿舍應當保持乾淨、安全,並提供合法的消防設施、適當的緊急出口、洗浴熱水、充足的照明供暖和通風設備、獨立安全的場所以供儲存個人和貴重物品以及適當且出入方便的私人空間。
7)安全須知
協力廠商應當以員工理解之語言,提供適當的職業健康和安全資料和訓練,並了解員工面對所有工作場所危險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機械、電力、化學、火災和物理危害。在工作場所的醒目處張貼健康與安全相關資料,或將有關資料放在員工易於接觸的地方。且應於開始工作前及後,定期提供訓練所有員工,並且鼓勵員工,提高安全與衛生意識。
8)自然災損
協力廠商應了解工廠所在地或施工所在地,可能遭遇的自然災害,如地震、旱災、水災、颱風等,評估人員傷害、財產損失與營運中斷的可能性與嚴重度,根據評估結果,透過建立防護措施、發展應變程序、培訓與演習、執行應急方案,以減緩自然災害所造成之風險。
9)防疫規範
協力廠商對於工作環境中生物病原體,應採取各種安全衛生防護及健康管理之預防及控制措施,有效防止疫情於工作環境中擴散,前述控制措施除配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之防疫措施外,亦應遵守PCSC公司所有防疫規範,以確保勞工健康及商品安全無虞。
C. 環境安全標準
協力廠商在製造作業過程中,應盡量減少對當地、環境和自然資源造成不良影響,同時保障公眾的健康和安全:
1)許可證明
應獲取所有必需的環境相關許可證(包含但不限於工廠許可證、排放監控等)、批准和登記文件,亦要對之進行維護並時常更新,以及遵守合法之許可證的操作和報告要求。
2)溫室氣體排放與能源效率,原物料/水資源效率提升
應節約或透過實踐(如改良生產、維修和設施程序、替換材料、節約、回收、再使用或其他方法)節約自然資源(包括水、化石燃料、礦物和原始森林產品)的耗費。
3)污染防治與廢棄物管理
A. 預防污染
協力廠商應在源頭(如增設污染控制設備;改良生產、維修和設施程序;或其他方法)盡量減少排出或杜絕排放污染物以及產生有害廢物,且應適當標籤和管理對人類或環境造成危害的化學物質及其他物質,從而確保這些物質得以安全地處理,包含生產,運送、儲存、使用、回收、廢棄或再使用及棄置。
B. 廢氣排放
協力廠商應當對廢氣排放管制系統的性能,進行例行監控,並在運營排放過程中,若產生揮發性有機化學物質、腐蝕性物質、微粒等及燃燒副產品前,應當按照相關法規對其進行分類、控制和處理。
5)原物料/水資源效率提升
協力廠商應當實施水源管理計劃,以記錄、分類和監視水資源、使用和排放;
尋求機會節約用水;以及控制污染渠道。所有污水在排放或棄置前,應當按照法令規範要求對其進行分類、監視、控制和處理。
6)材料控制
協力廠商應當遵守所有適用之法令規範(包括但不限於環保法令),禁止或限制在產品和製造過程中納入特定或違法之物質(包括回收和棄置標籤)。
7)溫室氣體排放與能源效率
協力廠商應當尋求具成本效益的方法來改善能源利用效率,且應追蹤及記錄、盤查工作場所內與企業運營層面的能源消耗與溫室氣體排放。並盡可能減少能源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若有違反現行法令,應由協力廠商負完全責任。
8) 環保責任
A.協力廠商同意接受PCSC、其人員或聘雇人員進行法令相關事項稽核(包括但不限於拍照事項) 。
B.協力廠商清楚明瞭砍伐森林對全球氣候暖化造成不利影響,同意積極推動與執行「零毀林」行動,願遵守以下規範及國際相關規範(例如:NDPE政策等),並致力於提供零毀林商品:
(A)協力廠商不砍伐森林,並禁止在林木覆蓋地區、高度保育價值地區(例如:重要自然棲息地、高碳儲量森林等)、泥炭地等進行開發。
(B)協力廠商不為發展或生產以燃燒、砍伐等任何方式,清理、開墾林木覆蓋土地。
(C)協力廠商為保育森林、高度保育價值地區及泥炭地等,不向任何砍伐、破壞林木、泥炭地或違反法令、國際政策(例如:NDPE政策)之廠商採購商品。
(D)協力廠商支持且積極推動提升農林業、生物多樣性、植樹造林、修復自然生態系統與維護農民、工人、勞動者權益。
D. 道德規範
為履行PCSC企業社會責任,協力廠商及其下(轉)包商均必須謹守最高的道德標準,包括:
1)誠信經營
在所有商業互動關係中都應謹守最高的誠信標準。參與者應採取零容忍政策來禁止任何形式的賄賂、貪污、敲詐勒索 和挪用公款。
2)不正利益
不得承諾、提供、給予或收受賄賂或其他形式的不正當收益。此禁令包括承諾、提供、給予或收受任何有價之物(無論是直接還是透過第三方進行),以期獲得業務合作、將業務轉讓他人或獲取不正當收益。
3)資訊公開
協力廠商與PCSC往來之所有業務,應具透明度,並應依適用法規和普遍的行業慣例準確地記錄在相關賬簿和商業記錄上。並且由PCSC派員查核時,當公開有關參與勞工、健康與安全、環保活動、商業活動、組織架構、財務狀況和業績的資料。不得偽造記錄或虛報供應鏈環的狀況。
4)合法經營
應謹守現行本國之各項法令(包含但不限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公平交易法、商品標示法等),確保合法經營為首要。
5)反競爭行為
協力廠商應秉持公平競爭原則,遵照所有適用的反托拉斯法律展開業務,並嚴格根據產品和服務進行正當競爭。
 
E.公平合理的管理程序
協力廠商必須建立一個流程與表單,來鑒定與操作和勞動實踐有關的環境、健康、安全和道德風險,另外,協力廠商必須要求其員工或下(轉)包商或其員工,應以適當的方式來控制已識別風險,並確保遵守法律規範,包含但不限於簽立危害告知單、安全衛生承諾書等表單。
 
感謝 貴公司一直以來對於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之支持,PCSC期許與 貴公司一同努力推展價值理念,共同為達成台灣第一、世界一流企業而努力,本行為準則視為雙方間簽訂合約或協議書之一部,若有違反上述A.B.C.D.E各項規範時,視為前開合約或協議書之重大條件違反,PCSC得保有解約或依約罰款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