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OPEN Mall開店合約
iOPEN Mall開店合約書
 
茲就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或「統一超商」)所經營之iOPEN Mall電子商務平台(以下稱「iOPEN Mall」或「本平台」)與於本平台申請開店之使用者(以下稱「賣方」)簽立本iOPEN Mall開店合約書(以下稱「本合約」)。本合約、附約及本平台所有條款、政策及規則皆為本合約之一部分,賣方須同意並遵守本合約所有約定內容始得使用本平台之開店服務。

第一條、開店服務申請
1.    賣方應依本公司指定流程申請使用本平台之開店服務,經本公司審核通過並核發店面URL、ID及初始密碼後,始得使用本公司管理之伺服器、網站架構、資料庫系統及軟體(以下稱「開店服務系統」)於本平台開設店面,並向本平台其他使用者(以下稱「買方」)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以下稱「銷售服務」)。
2.    賣方為前項申請時應提出下列資料並擔保資料真實,如相關資料有變更時並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及提供變更後之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
(1)    銷售服務內容,包括商品及服務之項目或內容。
(2)    銀行帳戶資訊。
(3)    依組織型態提供賣方公司名稱、商號名稱或個人姓名;公司或商號之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營業登記地址、戶籍地址或住所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及營業登記證或身分證影本。
(4)    實際使用開店服務系統之管理負責人(以下稱「管理負責人」)之姓名、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或其他相關資料。
(5)    其他本公司所指定與使用本平台開店服務相關之資料。
3.    使用本平台開店服務系統開設之商家店面,每一商家店面皆須有一組uniopen會員帳號,不得重複。因uniopen會員帳號皆須綁定手機門號,賣方應注意遵守防詐騙等相關法令,並僅得以合法手機門號申請uniopen會員帳號。
4.    賣方經本公司核可使用本平台之開店服務時,應參加導入講座及訂單管理課程,亦應參加本平台所提供之OPENPOINT點數方案、物流服務、金流服務及本公司指定之相應服務(以下合稱「附加服務」),並應遵守uniopen網站公告之相關使用規則、本合約附約及本平台條款、政策及規則。本公司以「現狀」及「現有」為基礎提供前項開店服務系統,並得自行依其判斷隨時進行規格變更或版本升級。
5.    賣方如以個人名義申請開店,惟已達設立稅籍登記之基準,應自行或經本公司通知配合辦理稅籍登記及經營權移轉相關程序。賣方之銷售服務如已符統一發票開立基準,則須依法開立發票。
6.    如賣方欲變更其開店型態或開店方案,須依本公司指定流程申請並經本公司審核通過後始得變更。

第二條、開店服務系統之使用與管理
1.    賣方使用本平台之開店服務,應以自己之名義向買方提供銷售服務,並應採取所有必要措施避免其銷售服務被誤認為本公司所提供,且銷售服務之合約或協議僅存在於賣方與買方之間。且本公司僅提供本平台及相關機制支援,並未與賣方乙方成立合夥、共同經營或其他本合約以外之合作事宜或其他法律關係。
2.    當本公司將聯絡事項公告或刊載於開店服務系統內之指定網頁,或將該公告或刊載事項寄發至賣方之提供電子郵件地址時,賣方應儘速就該聯絡事項進行相對應之行為。以本公司刊載於前述指定網頁或電子郵件寄送之時間較早者,視為賣方已接獲該聯絡事項之送達。
3.    賣方應自行負責管理其店面ID及密碼,包括定期更換密碼或採取其他防止密碼遭第三人知悉或盜用之措施等。透過賣方所有之店面ID所進行之任何行為,都應由賣方自行負擔完全之負責。
4.    賣方應促使管理負責人等實際使用開店服務之人員,充分理解本平台之相關系統架構及操作方法,並對該等人員之一切行為負連帶責任。賣方之管理負責人如有變更時,應立即將變更後之管理負責人之姓名、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或其他相關資料提供予本公司,並立即變更其於開店服務系統之密碼。如賣方未為前述通知或變更致生爭議或損害時,概由賣方自行負擔完全之責任。

第三條、店面網頁內容
1.    賣方應依本公司指定之規格形式,自行製作銷售服務之相關資料素材(以下稱「店面素材」)並上傳至其店面網頁,經本公司審核通過後始於本平台公開該店面。賣方製作及上傳店面素材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1)    應於店面網頁公告下列賣方及其店面之相關資訊:
a.    賣方(包括管理負責人)之名稱、姓名、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地址。
b.    店面營業時間、休息日等資訊。
c.    銷售服務相關之詢問或申訴應向賣方提出。
d.    本公司指定之店面評價點數畫面及其他資訊。
(2)    應遵守適用之所有法規命令(包括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有違反法令或本合約約定之情形。
(3)    不得有猥褻、怪異或其他可能令一般人感覺不適之表示。
(4)    銷售服務之商品應依商品標示法或其他應適用之法規命令為標示。
(5)    銷售服務之商品如有適用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之規定分級並以適當之防護機制進行防護。
(6)    應確保店面素材之準確性及有效性,如有任何變更亦應即時更新。
2.    除依前項約定於賣方店面初次公開前之審核外,本公司亦得隨時審核賣方上傳之任何店面素材。本公司審核賣方店面素材時,如認為該店面素材不適當或有違反法規命令、本合約或本平台條款、政策及規則之虞時,得要求賣方變更或刪除之,否則得限制或移除賣方使用開店服務之權限。本公司審核賣方店面素材係為買方權益之保護、平台管理等目的而設,不因此就賣方店面素材內容為擔保或負擔任何責任。因賣方店面素材所生之任何爭議、侵權或其他法律責任,概由賣方自行負擔完全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行政裁罰、契約責任及本公司之商譽損失等),賣方不得以該店面素材業經本公司審核為由而脫免相關法律責任或不負擔本合約義務。

第四條、銷售服務注意事項
1.    通則
(1)    買方有從事訂購商品或服務、參與活動、詢問或其他與賣方店面互動之行為時,賣方就商品配送、付款、發票開立、或其他銷售服務和店面經營、稅務處理所必要之行為,除本合約另有規定者外,應由賣方自行處理。且賣方應以親切友善的態度,積極處理買方的需求並即時回覆,不得有任何違法或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及言論。
(2)    賣方應明確告知買方其交易之當事人為買方與賣方,因銷售服務或店面經營活動所生之權利及義務關係僅發生於買方與賣方之間。
(3)    買方與賣方之間如發生商品未送達、送達遲延、商品瑕疵或其他紛爭時,均應由賣方自行處理並負擔完全之責任,概與本公司無涉。
(4)    為維護本平台電子商務活動之品質,保障消費者權益,賣方於本平台為銷售服務應遵守本平台所公告之管理規則(包括但不限於店家管理辦法、特定商品管理規則及賣家計分機制等),如有違反依各管理規則規定辦理(包括但不限於罰款、關閉賣方店面等)。
2.    商品交付
(1)    賣方接獲買方訂單後,除於兩個工作日內與買方取得共識並附正當理由拒絕外,不得拒絕接受訂購或自行取消訂單。賣方應將前述正當理由向買方為具體明確之說明,並應依消費者保護法、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其他適用之法規為解釋依據。
(2)    賣方應按實際訂單狀況,於開店服務系統選擇相對應之狀態,如有不實,應由賣方自行負責並負擔因此所生之費用。
(3)    除為預購商品、買方與賣方另有約定或賣方另於店面網頁揭示可得特定之期間者外,賣方應於接獲訂單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商品寄出予買方;如買方以ATM、代碼繳費方式付款者,則以付款日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商品寄出予買方,如未於前述工作日內出貨予買方,本公司得不通知賣方即以系統強制結單,如為已付款訂單則將款項退予買方,並從賣方當期或後續貨款中扣除該筆訂單之5%作為作業處理費,或要求賣方於本公司所定期日前將不足額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帳號,匯款手續費由賣方負擔。
(4)    如賣方違反本項約定之事項,本公司得視情況取消或限制賣方使用開店服務之權限。
3.    消費爭議
(1)    買方依消費者保護法、民法暨或其他適用法令向賣方主張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時,賣方應自行負擔費用配合辦理。
(2)    對於買方客訴事件或銷售服務所生之消費爭議(包括但不限於商品有瑕疵、缺貨、上架錯誤或標錯價格等情形),賣方應自行負擔費用與成本為妥適之處理。倘本公司認定賣方未為妥適之處理或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而有其必要時,賣方應依本公司指定之方法及期日配合辦理或由本公司代為處理。本公司因代賣方處理客訴事件或消費爭議所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退款手續費、人事支應成本、和解費用,及若有訴訟必要時之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應由賣方負擔。
(3)    本公司就前項之客訴事件及消費爭議,得不經賣方同意,對該買方提供與該客訴事件或消費爭議有關之資訊或提供其他協助。本公司因提供資訊或其他協助所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退款手續費、人事支應成本、和解費用,及若有訴訟必要時之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應由賣方負擔。
(4)    本公司依本項約定所為之任何處置、協助,均不得解釋為賣方因此減輕或免除其對買方或本公司依法或依本合約所應負之義務。
4.    付款方法
(1)    買方與賣方於本平台交易所生之價金,應使用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合作企業或金融機構(以下稱「金流服務供應商」)所提供之款項代收代付服務(以下稱「金流服務」),不得使用非本公司提供之金流服務或其他非本公司認可之方法進行付款。
(2)    賣方同意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金流服務供應商得依其審查結果,保有同意賣方使用金流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服務與否之決定權。
(3)    賣方同意於接受訂購後,因買方之原因不能付款時,因此造成賣方之損害或喪失利益,除本合約另有規定者外,均應由賣方自行負擔,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金流服務供應商不負任何責任。
(4)    於本平台交易之訂單款項之結算週期為週結。賣方得於每週一查詢前週週一至週日之訂單款項,金流服務供應商將分別於每週四(線上支付(信用卡、ATM轉帳)之訂單)、週五(超商取貨付款、取貨不付款之訂單)將前週訂單款項撥付至賣方帳戶或指定帳戶。前述撥款日如遇例假日、國定假期或其他特殊原因者皆順延至次一銀行營業日。
(5)    如賣方違反本條第1項至第3項或第十一條禁止事項之規定、或有第十二條強制停止店面權限或第十七條解除或終止之情事時,本公司得逕行止付應支付予賣方之結帳款項,直至賣方改善完畢。

第五條、費用
1.    使用本平台開店服務可能產生之費用定價如下,實際應收費用以收取當下本平台之公告為準。下列各項費用幣別為新臺幣;另除OPENPOINT點數費為未稅價外,其餘皆為含稅價。
(1)    開店費:10,000元/店面(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23時59分止暫免收取此項費用)。
(2)    系統使用年費:6,000元/年 (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23時59分止暫免收取此項費用)。
(3)    交易成交手續費(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23時59分止暫免收取此項費用)
(4)    運費:依不同運送方式分別按附約條款收費。
(5)    信用卡交易手續費:
a.    一次付清:2%。
b.   分期:分3期為2.4%;分6期為3.4%(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23時59分止之優惠價:分3期為2.1%;分6期為3.2%;其餘期數以本平台之公告為準)。   
(6)    ATM處擬帳號交易手續費:8元/筆(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23時59分止之優惠價:5元/筆)。
(7)    超商代碼付款交易手續費:25元/筆(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23時59分止之優惠價:21元/筆)。
(8)    OPENPOINT點數費:1.2元/點。如賣方使用兌點功能之手續費:兌點價值×15%。
(9)    icash Pay:金流服務費用為每筆交易金額之2.5%,依據您個人的審核資料不同,將由愛金卡專員審核提供對應之合作條件。當取件者取件成功後,iOPEN Mall會通知愛金卡撥款給賣家的icash Pay電支帳戶。應支付予統一超商之運費由iOPEN Mall從寄件者icash Pay電支帳戶扣除,並由  統一數網開立運費電子發票給寄件者。
(10) 廣告費:iOPEN Mall平台提供多種宣傳曝光通路,如iOPEN Mall官方網站版面、uniopen應用程式版面、實體門市串聯推廣及團購推薦、實體商場展售會等,詳細專案請洽本平台窗口service@iopenmall.tw,相關廣告費用依專案合作內容為準。
2.    賣方應於本公司所定期日內一次付清應付費用。首次開店者,至遲應於本公司核發店面ID之日起算10日內支付完畢。
3.    本平台計算交易成交手續費之交易成交金額,以賣方登錄於開店服務系統之商品價金(無論該價金是否包含運費)為準。如賣方欲變更或撤銷前述已登陸之商品價金,至遲應於該商品成交之訂單款項付款日3個工作日前依本公司指定流程為變更或撤銷。本公司對賣方所為之變更或撤銷之內容有疑義時,得請求賣方提出必要之說明及資料,否則不予變更或撤銷。
4.    因使用本平台開店服務產生之費用或其他賣方應給付本公司之任何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處理客訴之人事支應成本、因支付費用所生之匯款手續費、訂單之運費、匯費、賣方店面推薦行銷費、本公司代為墊付之費用,或依本合約、附約及本平台所有條款、政策及規則或其他協議應給付本公司之費用等),賣方同意得自金流服務所代收之商品交易價金中,優先扣除抵銷。此外,經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金流服務供應商代收後應轉付賣方之商品交易價金額如不足清償前述賣方應給付本公司費用之總額時,賣方同意得自次期及日後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金流服務供應商代收後應轉付賣方之商品交易價金中扣除不足額;或於本公司所定期日前將不足額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帳號,匯款所需費用由賣方負擔;如不足以清償費用達三個月(含)時,本公司有權停止結算賣方於本平台交易之訂單款項以及暫停賣方使用本平台之權限直到清償後始恢復。本公司另得向賣方請求自各該未清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前項費用、懲罰性違約金及損害賠償費用等)屆期日起算至實際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遲延利息,並得自本公司對賣方之應付帳款中扣除之。
5.    賣方如於店面網頁上或藉店面與買方往來互動時,誘導買方於本平台外進行交易,且實際於本平台外進行交易時,賣方就該交易所生交易成交金額亦應依約向本公司支付相關費用。如有違反,致生損害或損失於本公司時,賣方應負賠償或補償責任。

第六條、禁止和限制商品
1.    賣方將其銷售服務之商品刊登於本平台前,應確保該商品符合所有法律規定,且依本合約、附約及本平台所有條款、政策及規則係允許刊登。以下提供不允許在本平台刊登及銷售的禁止和限制商品之例示(非列舉),本平台亦將隨時於本平台公告相關資訊以供參照。
(1)    禁止類:
a.    含酒精飲料和酒精濃度超出0.5%(含)之果凍或其他食品。
b.    香菸、煙草或與煙草相關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菸品、類菸品、電子香煙、指定菸品、菸品容器、菸品及類菸品之相關組合元件等。
c.    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物品。
d.    活體動物和保育類動物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野生動物)。
e.    毒品、相關產製品及吸毒用具。
f.    未經主管機關公告開放得於網路銷售之各級醫療器材。
g.   國家級寶藏和文化資產、文物和古董。
h.   偽造或變造的貨幣和郵票。 
i.    信用卡和金融卡。
j.    流通貨幣、包含但不侷限於虛擬貨幣。
k.    藥物、藥品(包含處方或非處方)、類藥性物質及與性倒錯相關的物質。
l.     電信、電子監控設備及其他類似的電子設備,如有線電視解碼器、雷達掃描器、交通信號控制裝置、提及違法用途(偷拍、竊聽)裝置及電話竊聽裝置。
m.   槍炮、彈藥、武器、刀械,如仿製品和電擊槍等。
n.    軍警用物品、警械,如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等。
o.    與政府或警方相關的商品,如徽章、標誌或制服。
p.    政府核發之證件、證照及執照,包含但不限於車牌。
q.    人體器官或遺體加工製成品。
r.    開鎖、撬鎖設備。
s.    彩券。
t.    農藥、環境用藥(包括但不限於殺蟲劑)。
u.   可能侵權的商品(包括但不限於仿製品、贗品、未經授權且可能違反特定著作權、商標或其他第三方智慧財產權的產品或商品之複製品)。
v.    賭博性電子機台。
w.   已經廠商召回的商品。
x.    有價證券,如股份、股票和其他債券。
y.    猥褻、令人反感、具爭議性、煽動或叛國的資料。
z.    競選活動、選舉、政治爭議、公共爭論、倡導擁護或攻擊政治人物或政黨、宣傳或鼓勵任何形式的仇恨、犯罪、歧視、叛亂或暴力相關之商品。
aa.   權利車。
bb.   不動產、店面頂讓、保險、生前契約。
cc.    禁運的商品。。
dd.   遞送明信片、郵簡、信函之服務。
ee.   不符合銷售及/或遞送國家適用法律的出版品、書籍、電影、影片及/或電動遊戲。。
ff.     失竊商品
gg.   專用垃圾袋。
hh.   標示錯誤的商品。
ii.     二手私密衣物。
jj.     爆竹煙火。
kk.   以高於票面金額之價格販售交通運輸、遊樂、藝文表演及運動賽事等票券以圖利為目的轉售非自用的娛樂票券(如:轉售演唱會門票)。檳榔/檳榔果乾。
ll.     一歲以下嬰兒配方奶粉。
mm. 不動產、店面頂讓、保險、生前契約。
nn.    涉及違法換匯交易行為(包含但不限於代儲境外支付平台餘額/點數、匯兌或其他類似服務)。
oo.    手機強波器、增波器。
pp.    檳榔/檳榔果乾。
qq.    齒頰式捕獸夾/大型捕獸夾。
rr.      核災食品。
ss.     圖片、影片含有或暗示色情或猥褻之意涵。
tt.      非合法輸入之應施檢疫物。
uu.    未依法完成檢驗程序並標示之應施檢驗商品。
vv.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2)    限制類:
a.    服務:除性服務、本質違法的服務、違反本合約、附約及本平台所有條款、政策及規則的服務,或之後本平台明文禁止之服務外,得在本平台上提供服務。
b.    食品:賣方刊登此類商品時應遵守《健康食品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相關法令規定。如果賣方刊登商品是經衛生福利部核准之健康食品,應一併註明核准字號(衛署健食字第ooooooo號),且得於刊登內容中描述經核准之保健功效,但不得逾越核准範圍。
  • 為了使用者的安全,賣方不得在我們的網站上刊登下列食品:聲稱含醫療效果之食品;有毒及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之食品。
c.    化粧品、保養品商品:賣方刊登此類商品時應遵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d.    乙類成藥:賣方刊登此類商品時應遵守《網路零售乙類成藥注意事項》等相關法令規定。
e.    應施檢驗商品:賣方刊登此類商品時應遵守《商品檢驗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f.    環境用藥:賣方刊登此類商品時應遵守《環境用藥管理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g.    禮券:賣方刊登此類商品時應遵守《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相關法令規定。
h.    旅遊業務/機票:賣方刊登此類商品時應遵守《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
i.    有機農產品:賣方刊登此類商品時應遵守《有機農業促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j.    電信射頻管制器材:賣方刊登此類商品時應遵守《電信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k.    包裝:賣方完全明瞭且知悉網際網路購物包裝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之規定,使用包材應按下列規定辦理,前述法令有變更時亦同:
  • 網際網路購物包裝材料不得使用含聚氯乙烯(PVC)材質之物品。
  • 紙類包裝箱(袋)之瓦楞紙箱(盒)、紙板產品及紙漿模製品其回收紙混合率應為百分之九十以上。
  • 塑膠類包裝箱(袋)及緩衝材應以再生料摻配比率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製成。
l.    減量憑證:賣方有義務配合本公司之要求提出減量成果之證明文書(包含但不限於網際網路購物包裝材料來源憑證或經供應者簽章證明之紀錄文件),並應依法保存前述文書至少五年。
2.    賣方刊登商品如有違法、違法之虞或違反此條約定,本公司得刪除該刊登商品、限制或停止賣方使用本平台開店服務之權限、暫停或停止賣方之會員帳戶或採取其他適用之法律行動。

第七條、智慧財產權
1.    本平台所使用之軟體或程式、平台上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著作、圖片、檔案、資訊、資料、架構、畫面的安排、網頁設計,均由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依法擁有其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與專有技術等。本公司授予賣方得為依本合約、附約及本平台所有條款、政策及規則使用本平台開店服務之非專屬且可撤回的權利,前述授權不得移轉或再授權,亦不得用於本平台開店服務正常用途以外之其他目的。
2.    賣方聲明並保證,其於本平台提供或發布之文字、音訊、照片、影片及店面素材等所有內容,皆擁有必要的權利及許可,並對該等內容負完全之責。賣方並同意授權本公司相關權利,包括非專屬、毋須權利金、全球性、永久性、不可撤銷、完整且可移轉或再授權之授權,以供本公司以任何媒體形式及管道使用、重製、改作、散布、再發行、傳輸、創作衍生作品、公開展示及公開表演該等內容。即使賣方停止使用本平台開店服務或其會員帳戶遭停用,上述授權仍將繼續有效。
3.    賣方如因其於本平台提供或發布之文字、音訊、照片、影片及店面素材等任何內容與第三人發生著作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侵害紛爭時,均應由賣方自行負責,概與本公司無涉。賣方如收到本公司通知有侵權疑慮時,應立即修正、移除內容或提供經合法授權之證明文件。
4.    任一方因本合約目的而創作、開發等著作物之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其衍生權利,歸屬於本公司所有;且賣方同意不得就前述著作物申請專利權、商標權等其他智慧財產權且應盡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第八條、買方資料
賣方因使用本平台之開店服務所獲得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買方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包括但不限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恪遵保密及保護原則,並同意以下列方式維持個人資料之安全,如有違反,賣方應依本合約及法令負完全之責:
1.    買方因交易或其他使用本平台行為所留存的資料及電磁紀錄均屬本公司所有(以下簡稱「買方資料」),於本合約目的下並視為本公司的機密資訊。
2.    賣方僅得基於使用本平台之開店服務之目的而使用,而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提供予其他人(包括但不限於將前該資訊以買賣、租賃、有償無償供人使用或交換),亦不得為自己或他人利益從事前述範圍以外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行為。
3.    賣方在使用本平台之開店服務所必須之範圍內,應依個資法第27條規定採行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2條所規定之安全管理措施,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賣方應以不低於法令及業界一般個資保護之標準,建立或制定適當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確實妥善保存及管理賣方因本使用本平台之開店服務所獲得之個人資料。
4.    賣方倘因使用本平台之開店服務而複委託第三人,應事先通知本公司並得本公司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賣方亦應依法令要求向個人資料當事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賣方對該受複委託第三人依個資法等相關規定進行適當之監督。受複委託第三人於委託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行為,視同賣方行為,賣方應負所有責任。
5.    於本合約期間內,本公司得要求賣方提供或說明涉及個人資料業務之處理流程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檔案、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等相關資訊及其蒐集、處理、利用等相關資料),賣方不得拒絕。
6.    賣方使用本平台之開店服務,如有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之情形時,或依據相關事證經合理判斷有前述情況之虞,於發現後應立即通知本公司,賣方應即採取因應措施,以避免或降低損害範圍;賣方於查明後應將其違反情形、涉及個資範圍、採行及預定採行之補救措施,經本公司確認後,依法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7.    賣方使用本平台之開店服務而有違反本條文、個資法等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情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公司如因而遭受損害時,得向賣方請求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商譽損失),並終止或解除本合約之部分或全部。若本公司因此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時,應由賣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與賠償。
8.    除本合約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外,賣方應於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或本合約經解除或終止、或經本公司通知後,停止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並將所收受個人資料及檔案(包括但不限於原本、影本或任何形式之重製物)全數自費返還予本公司,或依本公司指示予以自費銷毀或刪除,不得留存。其備份亦應全數銷毀刪除,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留存、保留存取權限或提供予第三人利用;本公司如有查核刪除、銷毀或返還個資紀錄之需要,賣方應提供相關紀錄或證明;如有複委託者,賣方亦應提供該第三人之紀錄或證明。前述賣方刪除、銷毀作業,本公司於必要時,得查訪,賣方應予配合。
9.    本公司若受理當事人依個資法第3條規定行使當事人權利時,賣方應於本公司指定期限內,配合提供必要資料或說明;當事人若逕向賣方及其受託人行使個資法第3條所定權利者,賣方及其受託人應依相關規定予以答覆,於有疑義時應通知本公司協助處理,並留存所有紀錄以供本公司查核。

第九條、賣方資料
1.    本公司因賣方使用本平台開店服務而取得賣方或其人員之個人資料,本公司、本公司指定之服務供應商及本公司之關係企業將僅於提供本平台開店服務之必要範圍、相關目的及合理存續期間內,依本平台公告之隱私權政策為蒐集、處理、利用。
2.    賣方得行使以下權利,但因賣方行使權利致自身權益受損,本公司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1)    查詢或請求閱覽。
(2)    請求製給複製本。
(3)    請求補充或更正。
(4)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    請求刪除。
3.    如賣方提供之資料不足或有誤時或拒絕提供個人資料,可能影響賣方使用本平台開店服務或其他服務之權益。
第十條、保密條款
1.    賣因本合約關係而持有或知悉本公司之一切文件、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本合約內容、往來電子郵件、個人資料等),僅得為使用本平台之開店服務之目的而使用外,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使用及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於口述、書面、傳真、電子傳輸、公開揭露、人員觀察得知等)洩漏予第三人。若有違反除應賠償本公司新台幣貳佰萬元作為懲罰性違約金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外,本公司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或解除本合約。
2.    本公司得要求賣方於接獲通知後,須將前項所稱之文件、資訊的原本及其所有複製本(不論係由哪方製作者),依通知指示返還或銷毀。 
3.    本合約屆滿、或終止、或解除後二年內,賣方仍須負上述兩項之義務。
4.    賣方應擔保其員工(包含離職)、複委託之第三人及與本合約有關之顧問、合作公司及其員工(包含離職)等均應同樣遵守上述規定,該等人員如有違反視同賣方違反。
第十一條、禁止事項
1.    賣方於本平台或使用本平台開店服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    違反法令之行為或有違反之虞之行為。
(2)    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
(3)    違反中華民國各主管機關規定有關之廣告規範或自主自律管理準則(例如: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之行為)。
(4)    偽裝買方於自己或他人之開店頁面張貼評論、故意調漲價格、刊登無出售意願之商品或價格、不實活動折扣、優惠或廣告之行為等,或其他足生顧客判斷錯誤之虞等行為。
(5)    以非常規之方式提供銷售服務、與第三人勾串謀取不正利益之銷售行為,或有任何其他經本公司認定為不正或套利之行為(例如:自買自賣等虛偽交易)。如經本公司判斷賣方或買方有任何不正或套利之行為,賣方應依本公司之指示為處置,不得拒絕。
(6)    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2條、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於本平台刊登菸品、類菸品(如電子煙)、指定菸品(如加熱菸)之廣告或以任何形式進行行銷宣傳,包括但不限於「開箱文」、「使用心得分享」、「影音介紹」等。
(7)    對本公司、其他開店服務之使用者、買方或任何第三人,有財產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侵害或其他造成不利益之行為、或有上開行為之虞。
(8)    於獲得本公司審核通過准予開店前,向任何第三人公開店面網頁或畫面之行為(包括店面之宣傳廣告、或公開及其店面URL)或利用店面進行交易等行為。
(9)    於店面網頁宣傳本平台以外之電子商務平台、店家、設定外部網站之超連結,或表示利用電話、傳真、電子郵件、通訊軟體等為本平台外交易時將給予優惠或以其他方法引誘顧客於本平台以外交易,或未使用本公司提供之金流服務進行交易之行為。
(10)    利用因使用本平台而取得之買方資料,寄發以廣告、宣傳或行銷為內容之電子郵件。
(11)    將透過使用本平台所取得或習得之內容製作、獨有之網頁編排呈現方法或其他與店面網頁之廣告、宣傳及營運相關之技術,運用於從事本平台外之商業廣告、宣傳及營運或類此商業用途。
(12)    於本合約終止後,持續蒐集、處理、利用因使用本平台所取得之買方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以廣告宣傳為內容之電子郵件發信或其他勸誘行為)。
(13)    與本公司從事相同或類似業務,或使他人混淆誤認其為本公司之關係企業、代表本公司或經本公司授權之相關事業。
(14)    妨礙本公司業務之經營與維持。
(15)    竄改與本平台相關、或可得利用之資訊。
(16)    故意發送或寫入有害之電腦程式或郵件等。
(17)    不正當侵入開店服務系統或其他本平台之電腦設備。
(18)    本公司於本平台另行公告應禁止之行為。
2.    賣方不得銷售法令禁止銷售之商品、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之商品、本公司公告或通知賣方禁止販賣之商品、未符合條件之限制銷售商品或其他經本公司認定不合於本平台形象之商品等。
第十二條、強制停止店面權限
1.    賣方有該當下列各款事由之一時,本公司得即刻停止賣方店面權限、刪除賣方表示之內容、廣告或其他與賣方相關之內容、公告停止賣方店面權限之緣由、逕行止付應結帳款項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此時,賣方應立即依照本公司指示採取改善措施。此外,本條之規定不妨礙本公司依第17條約定解除或終止本合約:
(1)    該當第17條第1項約定之情形者。
(2)    賣方之店面頻遭交易之買方提出商品未送達、送達遲延或要求退款等相關申訴或消費爭議。
(3)    其他本公司從消費者保護之觀點,認為有採取停止或刪除賣方店面等處置之必要時。
(4)    賣方有違反法令之行為或有違反之虞,或賣方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本公司依實際個案情況判斷,要求賣方限期改善、調整或移除店面網頁內容或指定商品,並配合提出相關資料,而賣方未於本公司指定期限內依本公司要求辦理時。
(5)    依本公司判斷,賣方怠於經營管理店面(包括但不限於15天以上未登入店面管理後台、未處理訂單等)。
(6)    違反本合約、附約及本平台條款、政策及規則之約定或規範時。
2.    賣方依前項規定遭受停止店面權限等處置時,仍應依第五條規定支付本平台開店服務之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附加服務
1.    賣方應依本公司指定方式以本公司核發之店面ID申請本平台開店服務之附加服務,或經本公司公告實施日起開始適用相關附加服務。賣方之前述申請,於本公司核准時及開始適用該附加服務。
2.    附加服務之相關規範,應依附約約定之內容為準,如附約未有相關約定者,準用本合約之約定。
第十四條、免責事項
1.    於法令允許之範圍內,本公司對賣方因使用本平台或本平台開店服務而產生之任何損害或損失(包括但不限於間接、附帶性、特殊、懲罰性及衍生性損失)不承擔責任。
2.    本公司就因不可抗力事故或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所生之情事及下列事項均不負擔保之責,亦不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1)    本公司對於賣方因使用本平台開店服務經營電子商務所可能遭致之相關損害(包括但不限於伺服器或軟體障礙、異常、錯誤動作致依據本合約所製作的店面素材或所提供資料之全部或部分遺失、服務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停止、賣方停業、與買方之間的交易等所引起的損害等)。
(2)    本公司雖未取得賣方事前同意,但因更新或追加本平台的設備規格等類此事由,致變更停止或廢止本平台提供之服務內容時。
(3)    本公司因伺服器發生障礙等事由,或當本公司判斷會對賣方於本平台開設之店面經營產生障礙時,為了防止混亂所採取必要的措施時。
3.    賣方如因本合約與第三人發生紛爭,應自負解決之責,概與本公司無涉。若因此導致本公司、本公司關係企業、或本公司及其關係企業之各自經理人、董事、員工、代表人或代理人發生損害或不利益之情形,或生刑事、民事或行政責任時,賣方應賠償因此所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賠償金、罰緩、罰金、商譽損失、人事支應成本等,及若有訴訟必要時其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
第十五條、服務暫停
1.    賣方同意於下列情形,本公司得不經事前通知,於一定期間內停止本平台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且不得因前述之停止向本公司請求返還費用或請求損害賠償等:
(1)    為進行本公司伺服器、軟硬體之檢查、修理、修補、改良升級等而停止,惟前述情事應於影響使用者最小程度之情況下為之。
(2)    因電腦、通訊迴路、電信業者機房線路等發生事故、故障而停止。
(3)    因其他不可抗力事故或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所導致的停止。
2.    除前項各款所列情形以外,為保護本平台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之利益等原因,本公司得於合理期間前公告或以書面通知賣方後暫時停止提供本平台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3.    賣方因本服務停止衍生任何直接或間接之損失時,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賣方之終止合約
1.    賣方於店面ID核發日起算1年內,得向本公司清償於合約終止日前所產生之相關費用後,提出本公司指定之書面文件申請終止本合約。
2.    賣方於店面ID核發日起算屆滿1年後,賣方得於合約終止日之1個月前,依本公司指定之書面文件申請終止本合約。此時,於合約終止日前所產生之相關費用應分別按本公司指定期日前向本公司清償完畢。
第十七條、本公司之解除、終止合約
1.    一般終止:
(1)    賣方有該當下列違約行為之一時,本公司得選擇催告賣方進行改善,亦得選擇不經任何催告終止或解除本合約,同時立即將賣方之店面網頁自本平台及開店服務系統中刪除,並得逕行止付應結帳款項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然不論本公司選擇催告抑或逕行終止本契約,皆得就各該違約行為處以新臺幣3,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a.    賣方違反本合約、附約及本平台所有條款、政策及規則之全部或一部者。
b.    賣方之信用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時,包括但不限於賣方有票據或支票無法兌現時、賣方遭提出扣押、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強制執行或欠稅執行之聲請時或賣方提出破產、公司重整、特別清算或其他破產等類似處理程序之聲請、或遭提出該等聲請時。
c.    賣方之公司或商號解散或停止營業。
d.    於本公司要求之合理期限內,賣方未能回覆本公司或配合本公司之要求改善時。
e.    賣方因銷售方法、銷售商品或其他業務經營相關事項,遭主管機關提出調查、指正、指導、警告、勸告或處罰時。
f.    賣方之銷售方法、銷售商品、或其他業務經營,經本公司認定違反公序良俗、誠信原則或經本公司查核認定賣方以脫法行為經營其店面者。
g.    遇有仿冒品爭議時,經本公司判斷,賣方無法舉證證明其銷售之商品為真品或經品牌權利人授權或認證之商品。
h.    經本公司判斷客訴情狀嚴重或爭議案件數量過多者。
i.    依本公司指定流程申請使用本平台之開店服務之日起算6個月內,未能通過本公司審核通過者。
j.    經本公司認定有相當於本款所定事由之類似情事時。
k.    其他經本公司認定與賣方之合約難以繼續維持時。
(2)    本公司得基於營運等考量,於10天前以書面通知賣方終止本合約,通知期滿後視為雙方合意終止,且賣方同意不因此向本公司請求賠償或主張任何權利。
(3)    本公司審核通過賣方申請使用本平台之開店服務前,得將賣方已支付之相關費用返還賣方後,立即終止本合約。
(4)    賣方違反本合約約定銷售法令禁止銷售之商品、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之商品、本公司公告或通知賣方禁止販賣之商品、未符合條件之限制銷售商品第六條約定銷售禁止或限制商品者,除按本條第一項約定辦理外,本公司另得加重懲罰性違約金至新臺幣10,000元,因此導致本公司受行政機關之裁罰者,賣方亦應無條件負擔之。
2.    以與反社會勢力有關聯為由之解除、終止契約
(1)    本公司認為賣方(包含其董監事、負責人、管理負責人、受僱人、股東或具控制權之個人)有該當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不經任何催告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並立即將賣方之店面網頁自本平台及開店服務系統中刪除:
a.    為暴力或詐騙集團、暴力或詐騙集團成員、暴力或詐騙集團關係團體、暴力或詐騙集團關係人、或其他反社會勢力(以下總稱「暴力或詐騙集團等」),或過去曾是暴力或詐騙集團等之情形。
b.    受暴力或詐騙集團等所支配之事業活動的個人或法人。
c.    因刑事事件遭逮捕或羈押或賣方受刑事訴追時。
d.    自行或利用第三人對於本公司或買方為詐欺、粗暴行為、要求承擔超越合理範圍之義務、暴力行為或言辭脅迫等情形。
(2)    告知本公司或買方其為暴力或詐騙集團等,或自身之關係團體或關係人為暴力或詐騙集團等明暗示顯有強暴脅迫或欺詐等不正意圖之行為。
(3)    前項第(3)、(5)、(6)款於本公司依本項約定解除或終止本合約時準用之。
3.    本合約解除或終止時,賣方應立即支付合約終止日前所產生之相關費用,未給付者,按第五條第4項之約定辦理。
4.    本合約因本條約定解除或終止時,本公司對於賣方之設備投資、費用負擔、利益喪失或其他一切損害均不負責任。
5.    本合約之終止或解除並不影響賣方於終止或解除前已產生的義務,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後,乙方應依本合約之規定履行相關義務,包括但不限於訂單及客訴處理等。本公司因代賣方處理客訴事件或消費爭議所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退款手續費、人事支應成本、和解費用,及若有訴訟必要時之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應由賣方負擔。;此外,賣方之行為若有違反任何法令之規定者,本公司亦得將違法事證移交相關政府機關辦理。
第十八條、合約期間
1.    本合約自本公司核發店面ID日起生效。。
2.    本合約之終止或解除並不影響賣方於終止或解除前已產生的義務,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後,賣方應依本合約之規定履行相關義務,包括但不限於訂單及客訴處理等。
第十九條、誠信經營條款
為維護本合約簽署當事人之共同利益,確保交易清廉,雙方同意並保證如下:
1.    一方及其成員(包括但不限於董事、經理人、受雇人、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人,下稱「所屬員工」)絕不以任何直接、間接方式要求、期約、收受、給予他方所屬員工或相關廠商(包括但不限於雙方交易有關之第三人)任何有形或無形之不正利益(包括但不限於賄賂、抽成費、回扣金、餽贈等),包括宴會用餐和送禮均禁止;若有必要於外部咖啡廳等場所會議,費用由各公司支付。
2.    一方知悉所屬員工或相關廠商(包括但不限於與本合約事項有關之第三人),涉及上述不正利益時,應立即主動以書面或口頭指名告知對方,雙方聯絡訊息如下:  
(1)    統一超商:02-2747-8032(稽核室專線)
(2)    賣方:於本合約所提交之聯絡資料
3.    任一方於本合約或本交易中如有涉及上述不正利益之情事者,他方有權隨時無條件終止本合約及其他合約或交易。
第二十條、企業社會責任條款
賣方如未遵守下列事項,本公司得以書面通知賣方限期改善,如未於期限內改善或因違反法令情節重大,他方得不待通知逕行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1.    賣方知悉就業與否為勞工之職業及工作選擇自由,賣方不應透過武力、威脅或囚禁之手段來達成強制勞動之目的,亦不得違反法令而要求受僱勞工繳交押金或扣留其身分證明文件。
2.    賣方應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不得以種族、膚色、宗教、政治取向、國籍或社會出身,或其他可茲識別的特徵而為歧視或勞動條件的差別待遇。
3.    賣方如有僱用身心障礙者,其勞動權益相關規定應完全與僱用一般員工相同 (含提供勞保、健保、提繳退休金、享特休假…等),員工薪資亦應達基本工資。
4.    賣方如為「庇護工場」僱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原則上所有勞動權益與一般員工相同,但經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後,「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薪資得低於基本工資。
5.    賣方所提供之原料或商品或服務,除應符合當時科技水準合理之期待外,並應符合環境保護、食品安全及相關法令之規範。並儘量使用在地原物料及對環境負荷衝擊低之再生物料,及盡最大努力減少對人類健康與環境之不利影響,採行最佳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和控制技術,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使地球資源能永續利用。
6.    其他法令所定之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法規命令、行政函釋、政府公告等)。
第二十一條、禁止宣傳條款
1.    本合約期間內,非經本公司之書面許可,或僅基於本合約業務目的範圍內宣傳,賣方不得自己或透過第三人於任何商業媒體上(包括但不限於報紙、雜誌、書刊、電視、廣播、網路等)揭露或使用本公司、本公司關係企業或相類似之名稱或商標進行商業宣傳與作為行銷之用,若有違反,除賠償本公司新台幣貳佰萬元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外,本公司得不經催告逕行止或解除本合約。
2.    本合約期間屆滿、或終止後二年,賣方除仍需負前項之義務外,並不得使用本公司、本公司關係企業或相類似之名稱或商標,若有違反賣方應依前項之約定賠償本公司。
3.    賣方應擔保其員工(包含離職)、代表人或代理人等均應同樣遵守本條規定,該等人員如有違反視同賣方違反。
第二十二條、協力廠商準則條款
賣方同意依循「統一超商暨轉投資事業協力廠商行為準則」(下稱行為準則,如附件),並充分了解該行為準則內各項約定與法令規範,且若賣方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有另將履約事項委外承包者(包括但不限於次承攬等),亦應確保下游廠商同步遵守本行為準則,若有違反者,本公司得以書面通知賣方限期改善,如未於期限內改善或因賣方違反法令情節重大,本公司得不待通知逕行終止或解除原合約,其因而造成本公司之權益受損者(包含但不限於商譽等),賣方並應向本公司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絕無異議。
第二十三條、其他約定
1.    雙方同意雙方之間得以電子方式為意思表示方法,雙方交換之電子文件效力與實體書面文件相同。
2.    賣方同意本平台所有條款、政策及規則亦構成本合約之一部分。本公司可能視情況公告變更本平台條款、政策、規則或本合約之內容。經本公司公告變更後之本平台條款、政策、規則或本合約後,賣方繼續使用本平台之行為視為賣方同意變更之內容。如賣方不同意該變更之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應停止使用本平台或本平台之開店服務,並終止本合約。
3.    賣方未經本公司之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合約之全部或部分移轉或授權予第三人。
4.    本合約提及之法規名稱如有異動以修改後之法規名稱為準。
5.    本合約之任何個別條款若因故無效,其他條款效力並不因此受到任何影響。
6.    本合約之效力及解釋,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除應適用法律另有規定外,雙方同意基於本合約所生或與其有關之所有爭議與歧見,均應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附件
統一超商暨轉投資事業協力廠商行為準則
                                                                  2025年10月28日
為確保統一超商暨轉投資事業(下稱UNI-PCSC)公司之協力廠商(供應鏈內之廠商)工作環境安全、協力廠商員工有尊嚴且能受到尊重、所為商業之營運係促進環保並願意遵守道德操守,故UNI-PCSC公司制定了本協力廠商行為準則(“準則”)。UNI-PCSC公司要求協力廠商遵守本準則,同時遵守其經營所在國與地區的法律和法規。UNI-PCSC公司也鼓勵協力廠商要求其下游供應商、承包商和服務提供商認同並採用本準則。
協力廠商對本準則的遵守情況將是UNI-PCSC公司在做出購買、合作、續約等決策時的重要考量之一。UNI-PCSC公司期望透過與協力廠商的密切合作、溝通、稽核和後續評估,以推動結構性創新與持續性成長。若不遵守本準則或不願意與UNI-PCSC公司稽核人員合作之協力廠商,可能會導致與UNI-PCSC公司業務關係終止或其他可預期或不可預期之損失金額(包含但不限於賠償、罰款等),特此指明。
本準則由五個部分組成,A 部分為勞工標準與規範、B部分為健康與安全、C 部分為環境安全標準、D部分提供有關商業道德規範,最後E部分為公平合理的管理程序
最後,本準則中各項規定,係參照「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2011版」(UNGPs,The UN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2011)及其他國際間普遍採用之人權規章所訂定,並得隨時檢視與修訂。
A. 勞工標準與規範
協力廠商應根據國際社會公認之準則,承諾維護並尊重勞工人權與法令。此適用於所有勞工,包括但不限於臨時工、建教生、定期性勞工、正式僱員以及任何其他類型的勞工等。
1)自由選擇
禁止使用強制手段或用不合理契約條款聘僱勞工。所有工作應當是自願,勞工擁有隨時自由離職或終止僱傭關係權利,且協力廠商不得有扣留或以其他方式毀壞、隱藏、沒收勞工之身份證或出入境證件,惟依法要求僱主持有其之許可證例外。
2)禁用童工
不得在任何製造流程中使用童工(未滿15歲之人),若有任用15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受雇從事工作者,不得從事可能會危及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包括夜間值勤或加班。協力廠商應當透過適當地保管記錄、嚴格審核教育合作夥伴、和按照適用的法令與法規保障工作者之權利。  
3)工時基準
協力廠商使用之勞工,其工作、加班,以及休息與休假等工時制度,應符合當地勞動法令之規範。
4)薪資福利
支付給勞工的薪資應當符合當地相關的薪酬法律,包括有關最低薪資、超時加班和法定福利等。並根據當地法律,勞工的加班薪資應高於平時之薪資水平,並禁止事前苛扣薪資,作為管理手段。
5)不受歧視
協力廠商應承諾勞工免受非法歧視,不得因人種、膚色、年齡、性別、性傾向、種族、殘疾、懷孕、信仰、政治立場或婚姻狀況等差異,因而影響薪資、福利、晉升等機會。  
6)人權對待
應避免苛刻和非人道地對待勞工,禁止包括任何形式的騷擾、不當體罰、精神壓逼或口頭辱罵。並應遵循本國相關法令,包含但不限於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等。  
7) 結社自由與集體談判權利
尊重所有員工結社自由以及集體談判之權利。協力廠商應尊重這項權利,並應切實告知員工可自由加入所選擇的組織,員工不會因此而有任何不良後果或受到公司的報復。公司不會以任何方式介入這種組織或集體談判的建立、運作或管理。
 
B.健康與安全
協力廠商應認知盡量免除或減少發生因工作所產生之相關傷病,且亦持續進行勞工職前防災教育,以有效預防和解決場所內危害健康與安全因子之先決條件。
1) 職業安全
協力廠商應透過合理的制度與管理、防護保養和安全操作程序,持續性的教育訓練安全知識,來降低或免除場所的安全隱患(如火災、物品重壓、運載工具和跌倒危險或事故等),以免危及勞工或第三人。若有必要,並應為員工提供適當的、保養良好的個人防護裝備以及有關這些危險事故和相關風險的基本設備或教材。亦必須採取合理的措施,讓妊娠期婦女遠離高度危險工作環境,並應為哺乳期女性提供合理適當之哺乳場所。
2)緊急對應
協力廠商應確認和評估潛在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天災地變、傳染病、抗議等),並事前應擬定緊急應變程序來處理及遵照UNI-PCSC公司的指示,降低後續影響,包括:適當的火警偵測和滅火設備、暢通無阻的逃生出口以及人員疏散設施和恢復計劃,緊急情況通報、員工培訓和演習,以盡量減低對生命、環境和財產危害。
3) 職業傷病
協力廠商應透過合理的制度與管理,來預防、追蹤和回報工傷和職業傷病,包括以下規定:找出危害因子、並鼓勵員工事前通報;針對工傷和職業傷病,提供必要的治療協助;調查案例並執行糾正措施以杜絕類似情況;協助受災員工,傷癒後返回工作崗位。
4) 體力勞作
協力廠商應透過合理的制度與管理,評估控制且降低從事體力勞動工作給員工帶來的影響及危害因子,包括以人力搬運物料或重複提舉重物、長時間站立和高度重複性或高強度的組裝工作時所產生之危害風險。
5)設備防護
協力廠商應透過合理的制度與管理評估生產設備或其他輔助生產之類型機器的危險因子,並為預防機器對員工可能造成之傷害,應當提供和正確地維護物理防護裝置、連鎖關閉裝置以及其他必要且合理之防護措施,並善盡對於操作人員合理安全操作之教育訓練。
6)公共衛生
協力廠商應當為員工提供乾淨的洗手間設施、清潔的飲用水、以及衛生的煮食用具、食物儲存設施和餐具。協力廠商或勞工中介人提供的員工宿舍應當保持乾淨、安全,並提供合法的消防設施、適當的緊急出口、洗浴熱水、充足的照明供暖和通風設備、獨立安全的場所以供儲存個人和貴重物品以及適當且出入方便的私人空間。
7)安全須知
協力廠商應當以員工理解之語言,提供適當的職業健康和安全資料和訓練,並了解員工面對所有工作場所危險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機械、電力、化學、火災和物理危害。在工作場所的醒目處張貼健康與安全相關資料,或將有關資料放在員工易於接觸的地方。且應於開始工作前及後,定期提供訓練所有員工,並且鼓勵員工,提高安全與衛生意識。
8)自然災損
協力廠商應了解工廠所在地或施工所在地,可能遭遇的自然災害,如地震、旱災、水災、颱風等,評估人員傷害、財產損失與營運中斷的可能性與嚴重度,根據評估結果,透過建立防護措施、發展應變程序、培訓與演習、執行應急方案,以減緩自然災害所造成之風險。
9)防疫規範
協力廠商對於工作環境中生物病原體,應採取各種安全衛生防護及健康管理之預防及控制措施,有效防止疫情於工作環境中擴散,前述控制措施除配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之防疫措施外,亦應遵守UNI-PCSC公司所有防疫規範,以確保勞工健康及商品安全無虞。
C. 環境安全標準
協力廠商在製造作業過程中,應盡量減少對當地、環境和自然資源造成不良影響,同時保障公眾的健康和安全:
1)許可證明
應獲取所有必需的環境相關許可證(包含但不限於工廠許可證、排放監控等)、批准和登記文件,亦要對之進行維護並時常更新,以及遵守合法之許可證的操作和報告要求。
2)溫室氣體排放與能源效率,原物料/水資源效率提升
應節約或透過實踐(如改良生產、維修和設施程序、替換材料、節約、回收、再使用或其他方法)節約自然資源(包括水、化石燃料、礦物和原始森林產品)的耗費。
3)污染防治與廢棄物管理
A. 預防污染
協力廠商應在源頭(如增設污染控制設備;改良生產、維修和設施程序;或其他方法)盡量減少排出或杜絕排放污染物以及產生有害廢物,且應適當標籤和管理對人類或環境造成危害的化學物質及其他物質,從而確保這些物質得以安全地處理,包含生產,運送、儲存、使用、回收、廢棄或再使用及棄置。
B. 廢氣排放
協力廠商應當對廢氣排放管制系統的性能,進行例行監控,並在運營排放過程中,若產生揮發性有機化學物質、腐蝕性物質、微粒等及燃燒副產品前,應當按照相關法規對其進行分類、控制和處理。
4)原物料/水資源效率提升
協力廠商應當實施水源管理計劃,以記錄、分類和監視水資源、使用和排放;
尋求機會節約用水;以及控制污染渠道。所有污水在排放或棄置前,應當按照法令規範要求對其進行分類、監視、控制和處理。
5)材料控制
協力廠商應當遵守所有適用之法令規範(包括但不限於環保法令),禁止或限制在產品和製造過程中納入特定或違法之物質(包括回收和棄置標籤)。
6)溫室氣體排放與能源效率
協力廠商應當尋求具成本效益的方法來改善能源利用效率,且應追蹤及記錄、盤查工作場所內與企業運營層面的能源消耗與溫室氣體排放。並盡可能減少能源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若有違反現行法令,應由協力廠商負完全責任。
7) 環保責任
A.協力廠商同意接受UNI-PCSC、其人員或聘雇人員進行法令相關事項稽核(包括但不限於拍照事項) 。
B.協力廠商清楚明瞭砍伐森林對全球氣候暖化造成不利影響,同意積極推動與執行「零毀林」行動,願遵守以下規範及國際相關規範(例如:NDPE政策等),並致力於提供零毀林商品:
(A)協力廠商不砍伐森林,並禁止在林木覆蓋地區、高度保育價值地區(例如:重要自然棲息地、高碳儲量森林等)、泥炭地等進行開發。
(B)協力廠商不為發展或生產以燃燒、砍伐等任何方式,清理、開墾林木覆蓋土地。
(C)協力廠商為保育森林、高度保育價值地區及泥炭地等,不向任何砍伐、破壞林木、泥炭地或違反法令、國際政策(例如:NDPE政策)之廠商採購商品。
(D)協力廠商支持且積極推動提升農林業、生物多樣性、植樹造林、修復自然生態系統與維護農民、工人、勞動者權益。
D. 道德規範
為履行UNI-PCSC企業社會責任,協力廠商及其下(轉)包商均必須謹守最高的道德標準,包括:
1)誠信經營
在所有商業互動關係中都應謹守最高的誠信標準。參與者應採取零容忍政策來禁止任何形式的賄賂、貪污、敲詐勒索 和挪用公款。
2)反貪腐與利益衝突
不得承諾、提供、給予不得承諾、提供、給予或收受賄賂或其他形式的不正當收益。此禁令包括承諾、提供、給予或收受任何有價之物(無論是直接還是透過第三方進行),以期獲得業務合作、將業務轉讓他人或獲取不正當收益,包括宴會用餐和送禮均禁止;若有必要於外部咖啡廳等場所會議,費用由各公司支付。如與本公司合作期間,協力廠商遇有職務要求與個人利益之間須做出選擇、取捨之情形,應迴避。
3)協力廠商與UNI-PCSC往來之所有業務,應具透明度,並應依適用法規和普遍的行業慣例準確地記錄在相關賬簿和商業記錄上。並且由UNI-PCSC派員查核時,當公開有關參與勞工、健康與安全、環保活動、商業活動、組織架構、財務狀況和業績的資料。不得偽造記錄或虛報供應鏈環的狀況。
4)合法經營
應謹守現行本國之各項法令(包含但不限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公平交易法、商品標示法等),確保合法經營為首要。
5)反競爭行為
協力廠商應秉持公平競爭原則,遵照所有適用的反托拉斯法律展開業務,並嚴格根據產品和服務進行正當競爭。
 
E.公平合理的管理程序
協力廠商必須建立一個流程與表單,來鑒定與操作和勞動實踐有關的環境、健康、安全和道德風險,另外,協力廠商必須要求其員工或下(轉)包商或其員工,應以適當的方式來控制已識別風險,並確保遵守法律規範,包含但不限於簽立危害告知單、安全衛生承諾書等表單。
 
感謝 貴公司一直以來對於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之支持,UNI-PCSC期許與 貴公司一同努力推展價值理念,共同為達成台灣第一、世界一流企業而努力,本行為準則視為雙方間簽訂合約或協議書之一部,若有違反上述A.B.C.D.E各項規範時,視為前開合約或協議書之重大條件違反,UNI-PCSC得保有解約或依約罰款之權利。
敲敲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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