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換貨說明】
依據「通訊交易解除合理例外事適準則」第2條第一項:「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之商品,屬於消費者保法第19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
自105年1月1日起,生鮮食品不適用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並不享有7天鑑賞期。
【常溫商品退換貨處理原則】
1.當季農產品不接受退換貨,以下情況除外
a.商品包裝未保持完整性。
b.收到商品與訂單商品不符。
2.辦理退換貨時,請買方3日內將商品寄回賣方辦理。
3.辦理退換貨時,需原包裝商品及贈品還有發票一併寄回。
4.辦理退換貨時,若符合退換貨原則,則賣方需依買方提供的數量換同等值的商品寄回買方。
5.退換貨原因如非賣方構成,若買方強行要退換貨,運費須由買方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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