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簡介
.世界首創並有多國專利:採用雙溫度控制,個別獨立控制等於是兩台控溫器;主控溫器及過溫保護控溫器,主控溫器作為正常操作維持消費者所需水溫;過溫控溫器作為異常時,高於34°C切斷加熱,作為最終保護,雙重控制安全不漏接。
.雙溫度感應器(Double Sensor),兩個溫度感應器分別提供給主控溫器及過溫保護控溫器使用。
.彩屏微電腦控溫器,同時具有水溫顯示、溫度設定值顯示及功率顯示。
.當控溫器啟動省電變頻功能時,“變頻指示燈”會亮起,同時會隨環境狀態隨時改變功率。
當目前水溫與設定值相差大時,“變頻指示燈”自動滅,且以最大功率將水溫加熱至所需溫度。
.水族專業用微電腦加溫器,設定溫度範圍:20~33°C,刻度1°C,溫度精度:±1°C/2°F。
.採用進口水族專用微電腦控制芯片,感溫性能極高,不會對其他物品或生物產生電磁場干擾。
. 彩屏顯示,有目前水溫/設定溫度及功率顯示,異常時也有代碼及符號顯示,方便易讀,設定簡易,即使在黑夜也能同時看到顯示水溫/設定溫度及功率。 .溫度感應線採用特殊耐寒材質被覆不龜裂、不滲水、雙重被覆、雙重防水保護。
.微電腦芯片,具溫度感應(Double Sensor)斷路/短路保護(感溫器異常符號亮起),水溫離設定溫度±3°C(水溫異常符號亮起)或34°C高溫保護符號亮起,都會自動斷電及警報,提供全方位安全保護。
使用方法
1.檢查確認電源的電壓是否與本產品標示一致。
2.溫度感應器必須用附吸盤固定於玻璃缸內壁,不得高於水面,以免溫度感知受到影響造成誤判或失效而失控。
3.將感溫器放入水族箱中固定好,且必須完全浸入水中,才可將電源插頭插入插座中,控溫器彩屏中間顯示目前水溫,右邊傾下顯示設定溫度值,再依照所需溫度自行設定控溫器,按下控溫設定鍵時,設定溫度值會開始閃爍,每按一次,溫度設定值加1,當設定到所需溫度值時,再按控溫設定鍵,設定值顯示閃爍3次後停止,代表設定溫度完成。
4.當實際水溫低於控溫器設定溫度時,加溫指示燈亮起且會轉動,表示加溫棒正在加溫中。
5.當控溫器啟動省電變頻功能時,「變頻」會亮起,同時會隨環境狀態隨時改變功率。
注意:為避免誤動作,溫度感應器必須完全浸入水中。
注意事項
1.加溫器最好完全浸入水中,水流順暢位置使用,否則會使溫度感測不準確。
2.請勿將加溫器埋入底砂中使用,導致加溫器散熱不良,縮短加溫器壽命,無法加熱到準確水溫。
加溫器亦可放置底砂上方、水流順暢位置使用。
3.加溫器電源請單獨使用,且必須注意電源插座是否良好、不能鬆動。
4.本加溫器為分段加溫方式,加熱溫度曲線為階梯式,避免加熱溫度上升太快,造成魚缸內生物不適應。
5.本裝置為加溫設備,切勿在加溫中以身體或易燃物,接觸加溫管加溫表面,加溫管如需要離開魚缸、換水前或手欲伸入水中前,請務必將電源插頭拔除開,並等待15分鐘以上冷卻時間再拿出水面,確保用電安全及避免發生危險。
警告:
電器移出魚缸之前,必須先將插頭拔掉或關閉電源。
6.限用於室內水族箱中。
本加溫器為烏龜養殖箱或水族箱專用,請勿作其它化學液態加熱。
為室內專用,請勿在室外使用,加熱管本體不可敲擊。
7.新品使用為確保安全,前二天請多注意水溫變化,若飼養魚苗/幼龜或高級龜種/魚種時,建議本加溫器需搭配水族專用控溫器使用,雙重保障,以確保使用安全。
警告:
除本產品保固外,其它不負責。
8.本加溫器異常時,請立刻停止使用,請勿自行拆卸,以避免危險。
9.加溫器電源線及產品本身無法更換,當電源線破壞或加溫器損壞時,此加溫器必須立刻停止使用丟棄。
10.選擇加溫器時,須配合適當水族箱水量使用,尤其水量小於5公升之水族箱,絕對不要使用瓦數(功率)過高之加溫器,容易造成水族箱超溫情況發生。
11.本電器不預期供生理感知、心智能力、經驗或知識不足之使用者(包括孩童)使用,除非在對其負有安全責任的人員之監護或指導下安全使用。
孩童應受監護,以確保孩童不嬉玩電器。
產品規格
電源:AC 110V/50Hz
輸出功率:1200W
設定溫度:20-33℃
控溫精度:±1℃/2℉
產地
中國
代理商
天然水族器材有限公司
保固說明
1.本產品享有原廠1年保固維修服務,我們有提供新品7日內故障換新服務。
2.此商品經拆封或試用後恕不接受退換。
3.消耗性產品(燈管、電極、電池)、零件或者產品外觀的損壞(如魚缸破裂、馬達破損等...)、空燒(軸扇卡死、膨脹),均不在保固維修範疇中。
超取取貨相關說明
1.超商方式寄件有免責條款,易損、玻璃製品不適用,因超商配送如有破損、損壞是不做任何理賠的。
2.如有顧慮者建議改用宅配配送,若選擇超商配送服務,即代表100%同意超商的寄件條款規定,並願意自行負擔破損、損壞風險。
3.恕本賣場不接受賠償、補寄、退貨、退款等要求,還敬請詳細參閱。
法律知識說明
.刑法第355條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234條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40條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詳細相關說明及注意事項請參照關於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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