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 2 條第一項:「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之商品,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一項但書 所稱合理例外情事。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生鮮食品不適用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 條,並不享有 7 天鑑賞期。除商品本身瑕疵或運送過程而造成的損毀,才可接受您的退貨申請。一經拆封、食用、失溫..而導致商品變質,恕無法退換貨,請務必保持商品原包裝與完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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