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生鮮食品不享有七天鑑賞期猶豫期⋯⋯⋯
依《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享有7天猶豫期之權益(收到商品後隔天起為第一天),但本店商品適用於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及行政院公佈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一項:「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之商品,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自105年1月1日起,生鮮食品不適用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並不享有7天鑑賞期猶豫期。因此敝司所販售之商品為生鮮、冷藏、冷凍等有保存期限的商品,並不適用七日鑑賞期退換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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