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rvice服務條款

 


3.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期間:特定目的之存續期間,或依法、依約應予保留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以最晚屆至者為準。


● 對象:本商家、業務委外單位、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 地區:中華民國境內。


●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4.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您得就本人之個人資料,要求:


● 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應以書面向本商家提出請求。本商家應以書面通知請求人准駁之理由,並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補充或更正,但您必須為適當之釋明。本商家應以書面通知請求人准駁之理由。


● 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或予以刪除,但本商家依法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 委託代理人提供上開請求者,應提出相關委任文件供本商家確認及審核。


● 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不過,倘若您拒絕提供必要之個人資料,可能會影響本公司提供有關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