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禁止和限制商品及政策宣導
若您的商品違反了iOPEN Mall平台規範或是商品為禁止販售商品,本平台將立即下架或關閉您的商店。禁止或限制販售商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商品類別:
  • 禁止類:菸及外觀印有菸品品牌之商品、電子煙、加熱菸及其必要組合元件、酒類、色情或暴力出版品、侵害他人著作權、商標、專利等權利之侵權物品、藥品、毒品、相關產製品及吸毒用品、眼鏡、醫療器材、保育動物產製品,如象牙、活體動物、武器彈藥,包括刀械、槍枝、人體器官、彩券、有價證券,如股票、流通貨幣、政府核發之證件、證照或執照、禁止轉讓之權利證明文件,如會員證、情趣用品、警用物品、統一發票、行銷名單及相關發信軟體、剪標品、二手內褲 / 絲襪、教導或鼓勵他人自殺之物品或書籍,例如:完全自殺手冊、贓物、他人物品、權利車(係指已設定動產擔保抵押或附條件買賣登記之車輛)、煙火、炮竹、一歲以下嬰兒配方奶粉、專用垃圾袋、其他經iOPEN Mall判斷之不當商品、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依法令禁止販售之商品、虛擬點數或遊戲點數。
  • 限制類(表示該類商品必須符合特定條件始可刊登):化妝品、窈窕、健胸食品等標示具療效之商品、玩具槍、經濟部公告應施檢驗商品、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9條,製造或輸入環境用藥,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取得製造、輸入許可,並公告其製造或輸入廠商、產品名稱、許可證字號、成分、性能及產品標示 等資料、其他需領有執照或許可才能銷售之物品。
  • 其他法令禁止進口及販售之商品。
2. 「菸害防制法」宣導及注意事項
為防制菸害,菸害防制法修法後已於112年3月22日施行,嚴格管制新型態菸草產品並全面禁止電子煙之類菸品,所有菸類相關商品均不得於網路販售,否則將有涉違反菸害防制法之嫌,並將處以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百萬以下不等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依據菸害防制法規範,菸類商品是指:
  1. 「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他含有尼古丁之天然植物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2. 「類菸品」:指以菸品原料以外之物料,或以改變菸品原料物理性態之物料製成,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尼古丁或非尼古丁之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及其他相類產品。例如:電子菸。
  3. 「指定菸品」:指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即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指定菸品。

依據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菸類商品禁止於網路平台販售、促銷或廣告:
  • 菸害防制法第8條:販賣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為之。
  • 菸害防制法第12條: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其促銷或廣告,不得以「電腦網路」方式為之。
  • 菸害防制法第15條: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下列物品:
一、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物品。例如:香菸糖、香菸吊飾、香菸耳環、菸盒花束、以菸盒作為商品比例尺…等。
二、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例如:電子菸、菸油、菸彈、電子菸裝置(載具)、電子菸零件、霧化器…等。
三、未依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例如:加熱菸、水煙…等。

※在此亦提醒賣家,不得以任何代稱之關鍵字刊登販售菸類商品,包括但不限於以「果汁、糖果」等規避方式上架菸類商品,切勿觸法。

 
3.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宣導及注意事項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應符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規定,並依規定申請檢疫。擅自輸入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將課以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三規定:
  1.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並依規定申請檢疫。擅自輸入屬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 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
  3. 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4. 「植物防疫檢疫法」宣導及注意事項
為防止國外植物危險性疫病蟲害之入侵與蔓延,保護我國農林業之生產安全與生態環境之平衡,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均應符合「植物防疫檢疫法」、「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等規定。
若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4條或15條規定,擅自輸入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檢疫物逕予沒入。
若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未申請檢疫,或未經檢疫前即拆開包裝或擅自移動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其植物或植物產品,由植物檢疫機關或其委託機構逕為消毒、銷燬或其他處理,處理費用由輸入人、使用人負擔。
5. 「肥料管理法」宣導及注意事項
為健全肥料管理,維護肥料品質;以維持地力、增進農業生產力及保護環境,賣家刊登相關肥料類商品時,應遵守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定,以免觸法受罰:
肥料管理法相關規定如下:
  • 依肥料管理法第17條,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藏之肥料,不得拆封、分裝、摻雜、稀釋或塗改肥料標示,違者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依肥料管理法第18條規定,肥料若有未取得肥料登記證、來源不明、未依法包裝及標示、或品質不良之情形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藏,違者依違規情形分別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或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依肥料管理法第19條規定,刊載肥料廣告者,應註明肥料登記證字號、品目及登記成分,並不得作虛偽、誇張及其他不正當之宣傳,違者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依肥料管理法第20條規定,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訂定公告之肥料規格之物品,不得以肥料之名稱或具有肥料效果為標示、廣告或宣傳,違者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6. 「環境用藥管理法」宣導及注意事項
為防止環境用藥之危害,維護人體健康及保護環境,賣家刊登相關環境用藥類商品時,務必確認持有有效之許可證或執照,並應遵守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定:
  1.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之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違者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 合法環境用藥應有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可至環保署化學局「環境用藥許可證及病媒防治業網路查詢系統」。
  3. 環境用藥相關資訊可參考環保署化學局「環境用藥安全使用宣導網」。
7. 「郵政法」
依郵政法第六條規定,除郵局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明信片、郵簡、信函等文件為業。違者依第四十條得處新台幣二十萬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請勿利用本平台及物流供應商提供之物流服務寄送前述郵政法所規範之文件,違者應就本平台及物流供應商因此所受損害負擔完全賠償責任。
 
郵政法第 6 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明信片。
郵簡。
信函:
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
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郵政法第 40 條 第1項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處罰。
 
1. 「稅籍登記規則」
依「稅籍登記規則」,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等,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營業人須於網路銷售頁面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因此,賣家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包含二手商品)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稅。但若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可暫免辦稅籍登記
 
起徵點標準:
1.每月銷售額在8萬元(起徵點)以下者,無須課徵營業稅。
2.每月銷售額超過8萬元但未達20萬元者,按銷售額依稅率1%,由國稅局按季(每年1、4、7、10月的月底前發單)開徵。
3.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或依其營業性質、業別或規模經國稅局認定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且此類營業人必須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已經完成稅籍登記申請之賣家,可透過賣家中心>店家管理>基本頁面設定>店家簡介,輸入「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即可於賣場頁面顯示「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資訊。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有關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之規定處罰另未依規定辦理申請稅籍登記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處罰。
 
請賣家切勿偽造不實憑證,避免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
 
賣家可至所在地之財政部國稅局備妥相關申請文件並提出申請。(相關文件資訊可查閱財政部稅務網站之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
 
2. 「刊登商品應避免圖文誇大或涉及不實療效」
為配合衛生福利部加強健康食品與化妝品之管理與監督,維護國民健康,並保障消費者之權益,請賣家刊登食品、化妝品、寵物產品須遵守健康食品管理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動物保護法。
 
※食品刊登前一定要經過衛生福利部提出審查申請並且通過,並取得「健康食品」的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才能稱為健康食品,否則不得提及療效及保健功效。
 
化粧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虛偽或誇大之情事。
 
※寵物食品保健品,刊登須遵守 「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不得宣稱或誇大食品療效或效果。
 
若您的商品沒有衛生福利部審查通過發放的「健康食品」許可證,則不得宣稱該商品具改變生理功能、身體外觀及醫療效能等功效,商品頁面中也不能出現產品使用前後對比圖。
 
若您的商品已通過衛生福利部合法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才能依規定標示許可13項保健功效。您的商品圖片及商品描述中,必須明顯清楚標示出健康食品標章及字號。
 
目前公告通過審查許可發放後可告示之保健功效共13項: 
 1.     胃腸道功能改善   2.     調節血脂 
 3.     護肝   4.     骨質保健 
 5.     免疫調節  6.     輔助調整過敏體質 
 7.     不易形成體脂肪  8.     調節血糖 
 9.     輔助調節血壓   10. 抗疲勞 
 11. 延緩衰老   12. 促進鐵可利用率 
 13. 牙齒保健   
詳情可參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1776
 
根據衛生福利部規範,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亦不能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的情形。
 
請賣場在刊登商品時,避免使用以下情境作廣告,以免違反法令規範。
 
1. 任何可以免於疾病、症狀的詞句或降低導致疾病的體內成分
2. 引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並述及醫藥效能
3. 涉及生理功能
4. 涉及中藥材效能;未涉及中藥材效能而涉及五官臟器
5. 涉及改變身體外觀
6. 引用衛生福利部字號或相當意義詞句
 
 
寵物食品
農業部112年12月15日特別規定「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寵物食品包含一切可供包含寵物或動物食用、飲用等方式使用之飼料、食品商品,刊登時必須遵守《動物保護法》、《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飼料管理法》之規定,賣場描述、圖片中不得有農委會公告非動物用藥商品禁止之描述(包含宣稱療效、誇張或易生誤解)情形並且不得宣稱或誇大食品療效或效果。
 
依據規範特性宣稱或陳述資訊不實表述內容,不實表述內容類型如下:
使用「無添加」、「不使用」等詞句或類似詞句,未載明產品 成分或其種類之名稱。
產品最終實質轉型之製程非在國內實施,卻使用「國產」等 詞句或類似詞句,並易誤導為國內生產。
使用「經(特定單位)檢驗/認證/核可/認可/批准/通過推薦」 詞句或類似詞句,與事實不符或無法提供證明。
使用「研發」詞句或類似詞句,未明確記載研發人姓名或研 發機構名稱。
使用「獲獎」、「獎項」詞句或類似詞句,未說明授獎機構、 獲獎時間、獎項名稱。
使用「符合國際標準」詞句或類似詞句,產品未符合對應標 準之要求。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犬、貓之寵物食品,包含其容器、外包裝或說明書所為之標示,及其宣傳或廣告,不可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認定。
 
請注意如寵物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其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一)不實:與事實不符、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
(二)誇張或易生誤解:涉及醫療效能、或涉及改變動物器官、組織、身體結構、生理或外觀之功能。
 
如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2條之5第2項規定,可依同法第29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詳情可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5817&log=detailLog
 
詳細說明可參閱行政院農委會寵物食品申報網公布之「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file:///C:/Users/p10399978/Downloads/%E8%AA%8D%E5%AE%9A%E5%8E%9F%E5%89%87.pdf

 
化妝品
根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化粧品的標示、宣傳和廣告內容,絕對不能誇大功效或宣稱有醫療效果。如果業者違規,將會受到嚴重的罰款,甚至可能被勒令停業。

第10條第1項:「化粧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同條第2項:「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第20條第1項:「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四項所定準則有關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歇業及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詳情可參閱下方教學指引與影片: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廣告法規彙編(2022年版)
https://www.health.ntpc.gov.tw/basic/?node=19371
※食品廣告宣導課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HcTTnosNcY
※藥物廣告宣導課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ni7Atl5J8
※化粧品廣告宣導課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HvTAmP5RP0
3. 『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4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種類及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化粧品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完成產品登錄及建立產品資訊檔案;其有變更者,亦同。」
 
「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於108年7月1日施行,一般化粧品自110年7月1日起,未經登錄的化粧品將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
 
違者依同法第23條規定:「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撤銷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3條規定,化粧品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化粧品:指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但依其他法令認屬藥物者,不在此限。
二、化粧品業者:指以製造、輸入或販賣化粧品為營業者。
三、產品資訊檔案:指有關於化粧品品質、安全及功能之資料文件。
四、化粧品成分:指化粧品中所含之單一化學物質或混合物。
五、標籤:指化粧品容器上或包裝上,用以記載文字、圖畫或符號之標示物。
六、仿單:指化粧品附加之說明書。
前項第一款化粧品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定義分類進行商品舉例,請賣家刊登下列相關商品應先行登錄「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系統」:
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譬如:牙膏、漱口水、牙齒貼片…等
潤澤髮膚-譬如:護髮油、身體乳、防曬油、髮蠟…等
刺激嗅覺、改善體味-譬如:香水、香膏、爽身粉、止汗爽身噴霧…等
修飾容貌-譬如:口紅、護唇膏、眼線筆、睫毛膏、粉底液、粉餅、蜜粉、染髮劑、燙染膏…等
清潔身體-譬如:洗髮精、洗面乳、沐浴乳、香皂、私密處清潔乳…等
 
如您為產品製造商、委託製造商(品牌商)、進口商…等,刊登iOPEN Mall前應先到「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系統」完成產品登錄。
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系統」:https://cos.fda.gov.tw/TCAL/main/ap/index_out.jsp
 
 
關於化粧品產品登錄效期及行政規費相關問題:
化粧品產品登錄之有效期間為三年,逾期將自動失效
應於期滿前三個月申請展延
化粧品登錄,每件收取新臺幣六百元
登錄資料變更或展延,每件收取新臺幣六百元
 
 
※善意提醒:如您本身並非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也請您於上架iOPEN Mall前確認商品是否完成產品登錄後再販售避免觸法。
 
若有「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系統」相關問題可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化粧品產品登錄專區」或撥打衛福部食藥署登錄諮詢專線:02-2298-8900(週一至週五8:30-12:30;13:30-17:30)
 
 
詳情可參閱全國法規資料庫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13
4. 『NCC及BSMI認證檢驗說明』
因應主管機關要求,若您有販售相關管制商品,請賣家確實地依照NCC及BSMI規範新增和編輯標示商品內容,該商品之廠牌、型號、商品檢驗號碼清楚標示於販賣頁面,以維護各方權益。
 
NCC字號相關說明
NCC字號適用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賣場上架販售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相關商品時,請先確認商品是否符合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10條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13條和第19條規定,並於商品頁面(圖片、描述)中於標示相關資料,以符合相關規定。
 
依據電信法第49條第3項規定,非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不得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不合規者得依同法第65條第1項第10款及第2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設備;如意圖使用非合規NCC字號販售相關商品,則可能觸犯刑法第255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依據法令第17條,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用途,檢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申請書與下列各款文件之一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
一、公眾電信電臺:系統架設許可文件、網路建設許可文件或專案核准文件。
二、廣播電視電臺、專用電信電臺或其他電信電臺:電臺架設許可證或專案核准文件。
三、衛星行動地球電臺或衛星小型地球電臺:型式認證證明文件、符合性聲明證明文件或專案核准文件。
四、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證明文件、符合性聲明證明文件、架設許可文件或專案核准文件。
五、供外國船舶或外銷船舶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外國船籍證書、買賣契約書或專案核准文件。
六、供研發、測試或展示用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專案核准文件。
七、其他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專案核准文件。
 
 
法規第10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非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者,不得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為了維護iOPEN Mall交易秩序與安全,系統會自動偵測過去違規達數週以上、有多次累犯情形時,系統將會永久凍結帳戶。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可參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60036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可確認: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60048
若有任何NCC問題可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官網查詢:https://www.ncc.gov.tw/chinese/index.aspx
 
BSMI相關說明
賣家上架應施檢驗商品時,應依經濟部106年11月28日經標字第10604605690號公告,於商品頁面中明顯處揭示該商品之商品檢驗標識或提供完成檢驗程序證明之資訊,以符合相關規定。
 
依據商品檢驗法規定,未符合檢驗規定之應施檢驗商品,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不合規者依同法第60條規定和第60之2條規定,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如意圖使用非合規BSMI字號販售相關商品,則可能觸犯刑法第255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提醒您,請勿使用錯誤或未授權字號,如盜用事實經查驗確認,除刪除商品外亦有觸法風險(刑法之虛偽標記或偽造文書等)
 
因販售未符合檢驗規定之應施檢驗商品涉及違法,為了維護iOPEN Mall交易秩序與安全,系統會自動偵測過去違規達數週以上、有多次累犯情形時,系統將會永久凍結帳戶。
 
※如想確認刊登商品是否為BSMI應施檢驗商品,可打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專區確認最新資訊:
https://www.bsmi.gov.tw/wSite/np?ctNode=8799&mp=1
※在此也提供商品檢驗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00001
 
若有任何BSMI問題可至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官網查詢:https://www.bsmi.gov.tw/wSite/mp?mp=1
 
5. 『能源標章抽檢與公示』
於iOPEN Mall網路通路所陳列或銷售之能源分級標示商品,皆須符合經濟部能源署規定,收到核准並在使用期限內才始得陳列或銷售。
 
另商品頁面需依規定標示符合規範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若未依規定標示能源效率分級標示或其內容不符合規定,將得依能源管理法第21條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按次加倍處罰;如意圖使用非合規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販售相關商品,則可能觸犯刑法第255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再限期辦理;屆期仍不改善者,按次加倍處罰:第3款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十五條第二項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之規定第5款違反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所為之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
 
 
MEPS、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產品抽測檢查相關法規
→能源管理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30002
 
刊登合規商品須於該商品圖形旁,明確顯示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導致消費者無法辨識。
  1. 7mm x 10mm。
  2.  
詳情可參閱:https://www.moeaea.gov.tw/ecw/populace/Law/Content.aspx?menu_id=1073
 
MEPS、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產品抽測檢查相關法規
→能源管理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30002
 
第14條
第1項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供國內使用者,其能源設備或器具之能源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容許耗用能源之規定,並應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第2項不符合容許耗用能源規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第3項未依第1項規定標示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不得在國內陳列或銷售
 
第19-1條
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或技師,對於本法公告或指定之能源用戶、使用能源設備、器具或車輛之製造、進口廠商或贩賣業者,實施檢查或命其提供有關資料能源用戶、製造、進口廠商及販賣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2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按次加倍處罰:第4款未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或標示不實第5款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或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陳列或銷售未依法標示之使用能源設備、器具或車輛。
第2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再限期辦理;屆期仍不改善者,按次加倍處罰:第3款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十五條第二項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之規定第5款違反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所為之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
 
 
MEPS產品後市場抽測檢查相關法規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之容許耗用能源基
準與其檢查方式
https://www.moeaea.gov.tw/ecw/populace/Law/Content.aspx?menu_id=1073
 
※如有標示問題(不清晰、不正確、偽造、塗銷…)等問題造成刊登或交易問題而造成iOPEN Mall受到關聯與罰款,將依照罰金與賣場進行求償。
 
若有其他節能標章相關問題可至
節能標章線上申辦系統確認:
https://www.energylabel.org.tw/energylbapply/Index2010.aspx
詻詢電話:0800-668-268
 
6. 『境外動植物商品刊登應檢疫條例』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8-3條規定,如於iOPEN Mall所刊登之商品為「境外應施檢疫物」,須依本條之規定於商品網頁上加註下列警語: 

(一)為防治動物傳染病,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並依規定申請檢疫。擅自輸入屬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
(三)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植物防疫檢疫法相關罰則:
(一)為防止國外植物危險性疫病蟲害之入侵與蔓延,保護我國農林業之生產安全與生態環境之平衡,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均應符合「 植物防疫檢疫法」、「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等規定。
(二)違反第14條或15條規定,擅自輸入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檢疫物逕予沒入,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將課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違反第17條第1項規定未申請檢疫,或未經檢疫前即拆開包裝或擅自移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其植物或植物產品,由植物檢疫機關或其委託機構逕為銷燬處理

※提醒您,商品頁面應如實標示產地,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並提供相關證明。
如要於iOPEN Mall刊登,請將檢疫證明文件放在商品圖片,並於商品介紹中詳細說明。若未正確刊登者查驗到,iOPEN Mall得以將進行停權處置,謝謝。
 
詳情可參閱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30003
 
7. 『菸害防制法』
依據《菸害防制法》規範,菸類商品是指:
1. 「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他含有尼古丁之天然植物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2. 「類菸品」:指以菸品原料以外之物料,或以改變菸品原料物理性態之物料製成,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尼古丁或非尼古丁之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及其他相類產品。    
例如:電子菸。
3. 「指定菸品」:指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即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指定菸品。
 
菸類商品禁止於網路平台販售、促銷或廣告 依據《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

1.第8條:販賣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為之。

2. 第12條: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其促銷或廣告,不得以「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宣傳。」方式為之。

3. 第15條: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下列物品
 
一、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物品。   
例如:香菸糖、香菸吊飾、香菸耳環、菸盒花束、以菸盒作為商品比例尺…等
※若非販售菸類商品(例如:菸盒保護殼、菸灰缸、雪茄盒、捲菸機等等),前述商品雖不本款規範內,也得出現菸品造型或近似的圖案展示
 
二、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例如:電子菸、菸油、菸彈、電子菸裝置(載具)、電子菸零件、霧化器…等
 
三、未依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例如:加熱菸、水煙…等
 
※提醒您:菸類商品不得以任何代稱之關鍵字刊登,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果汁、糖果」等規避方式於網路平台刊登販售 法律責任

●如您於以「電子購物」方式販賣菸品、指定菸品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者:將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如您以「電腦網路」之方式促銷或廣告菸品、指定菸品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者:將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如您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物品者:將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如您販賣或展示「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等」之物品者: 將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再次提醒您,菸類相關商品均不得於網路販售,否則將有涉違反菸害防制法之嫌。
 
若您的商品違反規範,將您的商品刪除並永久凍結帳號。 請您確實遵行相關規範後再重新上架商品,避免觸犯法律。 若有任何法令相關問題,可逕洽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菸害防制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21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https://www.hpa.gov.tw/Home/Index.aspx
 
8. 「禁止刊登銷售備審資料代寫代做」
依據數位發展部發布的公文數授產經字第1130003534號,與您宣導禁止刊登上架有關電商平臺銷售備審資料代寫代做相關服務商品,勿違反大學法及大學申請入學招生規定。
 
※如違反數位發展部提供之規定,iOPEN Mall將依據法令與規範凍結您的賣場,並可能對您進行求償,懇請注意。
9. 「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新能效基準」
因應 2050 凈零碳排國際趨勢,及考量環保與節能需求 ,自113年7月1日生效實施,除期望提升產品能效基準外,亦引導廠商逐步轉型LED開發技術。

依「能源管理法」第14條規定,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供國內使用者,其能源設備或器具之能源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容許耗用能源之規定,並應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不符合容許耗用能源規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未依規定標示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不得在國內陳列或銷售。

基於「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新能效基準將於 113 年 7月1日實施,請賣家檢查所刊登市售螢光燈泡,以確認符合相關規定,並轉知所屬分店、通路展售店、網路電商等,確實依據公告規定辦理;若查獲不符合規定情事,將報請能源署依「能源管理法」第21 條,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按次加倍處罰。
 
 
或「能源管理法」第 24條,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屆期仍不改善者,按次加倍處罰。

詳情可參閱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 - 節能標章全球資訊網-能源效率基準
https://www.energylabel.org.tw/applying/efficiency/upt.aspx?cid=17
節能標章專線電話:0800-668-268
10. 「肥料管理法」
為健全肥料管理,維護肥料品質;以維持地力、增進農業生產力及保護環境。
 
立定肥料管理法第17條:「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藏之肥料,不得拆封、分裝、摻雜、稀釋或塗改肥料標示」,違者處5~25萬元罰鍰,若肥料是經由網路販售,則商品頁面也應清楚標示肥料的登記證字號、品目及登記成分,並不得作虛偽、誇張之不正當宣傳,違者處3~15萬元罰鍰。
 
依據肥料管理法規定,肥料非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發給肥料登記證,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
 
肥料標示,應以中文記載下列事項︰
一、肥料登記證字號。
二、肥料品目。
三、登記成分、性狀及包裝重量、容量。
四、肥料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名稱及地址。
五、肥料製造工廠(場)名稱及地址。
六、使用方法及使用量。
七、製造年、月、批號及有效期限。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標示之事項。
 
詳情可參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30039
11. 「網路零售乙類成藥注意事項」
衛生福利部公告訂定「網路零售乙類成藥注意事項」,符合資格的機構業者和網路平台業者可以經營乙類成藥零售業務。機構業者須在網頁明顯處揭露相關資訊,包括機構名稱、地址、諮詢專線、許可證明文件等。網頁登載的藥物廣告須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違者將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處罰。

第14條:「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一、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二、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第27條第1項:「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 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違反上開規定者,將依第92 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7條第1項……第75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詳情可參閱: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id=13807&chk=50c2b167-a829-429a-a6bc-1d6ea26b9177&param=pn
 
12. 「網路刊登禁止販售駕駛執照」
212、216條等相關條文規定,如有偽造、變造、販售、購買、使用假造駕照,將有違反刑事法令之情事,販售或購買該商品之買賣雙方應依刑法、民法追處相關民事及刑事責任,由於近期陸續查獲相關違法服務或商品,請平台使用者切勿上架違法服務或商品,否則本平台將立即下架及停權,並將依法追究賠償等相關責任。

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13. 「網路刊登禁止販售穿雲箭商品」
(下稱槍砲條例),「穿雲箭」屬槍砲條例所稱「具殺傷力之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如遭查獲,販售、購買該商品之買賣雙方應依槍砲條例追處相關民事及刑事責任,由於近期陸續查獲違法進口商品「穿雲箭」,請平台使用者切勿上架違法商品,否則本平台將立即下架及停權,並將依法追究賠償等相關責任。
4條:「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一、    槍砲: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第8條:「
1.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3.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4.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14. 「藥事法」
藥品刊登須符合藥事法規範,如有違法之情事者,將關閉其賣場並凍結款項,煩請留意。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未經許可不得於網路販售藥品及醫療器材。
依據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與同法第92條第1項規定略以:「...違反第 27條第1項...第39條第1項...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鍰。」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輸入藥品,亦不得販售前述禁藥商品。
依據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屬禁藥;又同法第82條第1項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另同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前述法規所稱「牙保」係指居間介紹,無論是否有償、無償、顯名、隱名、直接或間接介紹)
 
1. 「中國大陸製粉條類產品禁止進口」
「中國大陸製粉條類產品禁止進口」
 
2023/01/16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強調,目前並未開放中國製「螺螄粉」食品進口。依現行規定,中國大陸製粉條類產品,例如中式麵條、寬平麵條、米粉條等,均不准進口。
 
iOPEN Mall依法配合公告賣家禁止上架「中國大陸製粉條類產品」,如有涉及私運或虛報,均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裁罰,沒入貨品及處以罰鍰,並將進口人移由本部貿易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處以停權2個月至1年,嚴重者可廢止廠商登記資格。

請iOPEN Mall賣家進口中國大陸貨品前,應先至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或洽詢該局,查明該項貨品是否准許進口,以免觸法。
 
※如iOPEN Mall抽查到賣場刊登中國大陸製粉條類產品,將主動下架您的商品,敬請注意。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新聞稿提供: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104360
 
 
2. 『蘇丹紅辣椒粉食安事件』
邇來發生全國矚目蘇丹紅辣椒粉食安事件,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為配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把管國民健康,請勿刊登下列商品:
●裕榮食品:蝦味先香辣口味
●鑫豪食品:菜脯餅、白胡椒棒
●濟生公司斗六廠飛馬牌: 黑胡椒粒、家用四合一調味料組合細粉紅辣椒、細粉紅辣椒、印度咖哩粉、坦都里燒烤調味料、咖哩椒鹽、青花椒撒料
●金安記食品廠:香辣豬肉乾、香辣豬肉絲
●瑪爾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麻辣藥膳湯粉、蒙古孜然醃漬粉、韓式泡菜湯粉、紐奧良烤雞香料粉、蒙特婁雞肉香料粉、牙買加混合萬用粉 PRO、新疆孜然萬用粉 PRO、日式唐辛子、墨西哥醃肉專用粉、鹽水雞椒鹽、韓式燒肉醃漬粉、川味椒麻香料粉、義大利綜合香草、新加坡沙爹醃肉香料粉、沙爹萬用粉 PRO、紅燒牛肉湯粉、美式燒烤醃漬粉、黃咖哩醬粉、麻辣湯粉。
 
※最新資訊,請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主。
※食品業者應持續依據食安法規定,落實自主管理,務必確認原料之安全衛生,確保產品安全無虞。違反規定者,依食安法嚴予處分,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另得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命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
※提醒您:如賣場未落實管制刊登商品造成iOPEN Mall受到罰鍰,此部分依照商店合約條款將由賣家承擔。
※此公告公示後,經抽查或檢舉確認刊登違規商品,為保障買家健康與消費權益,iOPEN Mall將停權該賣場。
3.  「禁制輸入與販賣蠟瓶糖」
食藥署表示,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有進口食品必須在邊境報驗,經過食藥署查驗合格後才能在市場銷售。經查詢邊境報驗系統,並未發現任何有關蠟瓶糖的報驗紀錄。
 
輸入中國地區食品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食品須非屬主管機關公告不得輸入之物品,並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及申報。
 
※食品業者應持續依據食安法規定,落實自主管理,務必確認原料之安全衛生,確保產品安全無虞。依據食安法47條:如有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訊不實。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提醒您:如賣場未落實管制刊登商品造成iOPEN Mall受到罰鍰,此部分依照商店合約條款將由賣家承擔。
※此公告公示後,經抽查或檢舉確認刊登違規商品,為保障買家健康與消費權益,iOPEN Mall將停權該賣場。
4. 「禁止販售未依法檢驗、標示之玩具商品」
依經濟部標檢局公告,凡設計、製造、銷售、陳列或標示供14歲以下兒童玩耍遊戲之產品均稱之為玩具,應完成CNS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及其系列國家標準檢驗程序,並應依<玩具商品標示基準>標示後,始得上市販售。請賣家注意切勿販售未依法檢驗、標示之玩具,以免觸法受罰。
 
相關法規與主管機關網站
5. 「禁止販售『穿雲箭』、『微型火炮』等商品」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穿雲箭」、「微型火炮」屬槍砲條例所稱「具殺傷力之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砲」,如遭查獲,販售、購買該商品之買賣雙方應依槍砲條例追處相關民事及刑事責任,由於近期陸續查獲違法進口商品「穿雲箭」、「微型火炮」,請平台使用者切勿上架違法商品,否則本平台將立即下架及停權,並將依法追究賠償等相關責任。

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第4條第一項第一款: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一、槍砲: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第8條:
1.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3.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4.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5.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6.    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