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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通用】全家禮物卡 50/ 100 / 500/ 1000面額|企業採購|公司報帳

商品編號:P4980119074477 原始貨號:C0081

紙本票券

★ 無使用期限

本商品之票面價值不等同於本賣場售價

$ 55
預計出貨天數3天
票種
  • 50元面額
  • 100元面額
  • 500元面額
  • 1000元面額
數量
  • 付款方式:
    超商取貨付款
  • 運送方式:
    常溫7-ELEVEN店到店取貨付款

商品特色

全家禮物卡(商品卡)

 

禮物卡介紹   

商品卡是由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商品兌換卡,售價為卡面值之金額,卡片內有使用額度以兌換台灣地區全家便利商店內等額商品,免除攜帶零錢並迅速完成交易,商品卡不可重複加值,同時兼具蒐藏、紀念、保存、贈禮等價值。

 

使用說明

※可累積點數

1.本禮物卡無使用期限。可分次及併卡使用。

2.本禮物卡全台灣地區全家便利商店均可兌換,但不得抵用代收及非開立發票之代售業務等商品/服務(如:各類帳單繳費、票券及悠遊卡儲值等),及依據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3款規定,於本公司店舖恕無法使用禮物卡購買菸品。因應IFRS(國際會計準則)及稅法規範,自2023年2月底起遊戲點數卡(含虛擬點數)、宅配業務、電信儲值卡、國際快遞此四大類業務,將改為受託代銷商品(所收價款屬代收性質)及隨買跨店取恕無法以禮物卡支付,敬請見諒。

3.本禮物卡售出時已開立統一發票,提取商品時則開立交易明細。(交易明細僅供購買明細核對及退換貨使用,無法進行發票兌獎)

4.本禮物卡恕無法提供卡片之餘額移轉或合併。

5.至全家便利商店各店辦理退換貨時,請攜帶原交易禮物卡及交易明細(或電子發票),辦理退貨時金額將回存於原交易禮物卡內,恕無法退現金。

6.原禮物卡購買者如需至全家便利商店總公司辦理退貨時,請攜帶原交易禮物卡(外包裝未拆封且卡號經全家辨識未使用)及原購買發票(或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及填寫匯款同意書(表格),辦理退貨時金額將退款至匯款同意書內之帳號內,恕無法退現金。

7.本禮物卡亦可在全台灣地區沃克牛排、大戶屋及bb.q CHICKEN及全台灣地區IKIGAI 燒肉專門店門市使用(新光三越百貨及部分商場除外)。

8.本商品之票面價值不等同於本賣場售價。

 

注意事項

1.本禮物卡如有遺失、被竊或毀損,變形致無法辨識者,概不掛失或補發,本卡若毀損但重要內容仍可辨識者,可申請補發

2.凡非開立本公司與本券使用通路之統一發票者及代收業務及服務事項者,本券無法使用

3.無凹印反仿冒商標等無效

4.蓋有本卡已兌用失效章即表示已用過,再使用將涉及刑事法律責任

5.請勿將商品卡置於高溫、高濕的環境下,以免造成損壞。

6.代收/代售業務費用及依法不提供使用禮物卡購買菸品之服務。

 

發行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葉榮廷

統一編號:23060248

信託銀行:新光銀行


敲敲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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