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商品卡 (實體卡面額/500) 全台通用
※商品卡是由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商品兌換卡,採商品出售方式取得並於購買時開立統一發票,售價為卡面值之金額,卡片內有使用額度以兌換台灣地區7-ELEVEN門市內等額商品,免除攜帶零錢並迅速完成交易,商品卡不可重複加值,同時兼具蒐藏、紀念、保存、贈禮等價值。
※商品卡面值之金額無使用期限,可分次使用至面額兌換完畢;該金額依法由新加坡商星展銀行台北分行提供15個月足額履約保證,保證期間屆滿,自動解除全部保證責任,敬請安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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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卡限使用於台灣地區開立統一超商(股)發票之7-ELEVEN門市兌換商品及查詢餘額。
恕於本公司門市無法使用商品卡購買菸品。因應IFRS(國際會計準則)及稅法規範,自2013/01/01起遊戲點數卡(含虛擬點數)、宅急便、電信儲值卡(非7-11品牌)、國際快遞(DHL)此四大類業務,將改為受託代銷商品(所收價款屬代收性質)及行動隨時取恕無法以商品卡支付,敬請見諒。
商品卡於7-ELEVEN門市兌換商品時,可併卡及多張商品卡同時使用。恕無法提供多張商品卡餘額合併移轉至一張商品卡。
至門市退貨時需攜帶商品卡及交易明細(或電子發票),金額一律回存商品卡內,恕無法退現金。(註:因商品卡售出時已開立發票予購買者,兌換時為開立交易明細,若持餘額卡與商品卡一併同時消費,無法先扣餘額卡再扣商品卡,結帳時會優先扣除商品卡之剩餘金額;若商品卡餘額不足支付消費金額,這時則可再搭配餘額卡一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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